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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案:银华花园小区业主状告规划局案开庭

  • 时间:2021-04-08 00:1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去年5月,福州银华花园小区的开发商状告业主乱停车,开发商胜诉;此案被称为“《物权法》福州第一案”(详见去年5月9日本报刊登的《〈物权法〉福州第一案:业主一审败诉》)。如今此案引发了连环诉讼,该小区220位业主联合状告福州市城乡规划局。昨日,台江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择日宣判。【连环诉讼】

      目的是诉求车位产权证无效

      2008年开发商状告业主乱停车时,指出小区的“架空车位”产权归开发商,而且已办了产权证,业主不能免费占用。在2008年5月,仓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胜诉。

      业主败诉,但不服。昨日,该小区业主代表罗先生告诉记者,小区的规划图纸原先标示“架空停车”,后来福州市规划局将“架空停车”变更为“车位”,开发商依据图纸上的“车位”规划,取得了停车位的产权,这侵害了业主的权益。规划局的变更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违法,业主要求确认该小区的架空层性质为“架空停车”。

      为什么非得确认“架空停车”的名分呢?罗先生说,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在银华小区的规划红线图中,备注的“申请单位建设项目规划要求”有一条:“底层架空停车,完善配套设施”,证明了该“架空停车”是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是公有的。他还说,如果这场官司胜诉,他们就返回去,诉求开发商的车位产权证无效。

      【庭审焦点】

      同一规划几份图纸不一样?

      “我们入住银华花园四年多了,小区没有公共停车位,逼得业主们到处乱停车。”作为小区业主的诉讼代表人,游老师说,这些年,他们小区2期5~10号楼,架空层内有61个车位,除了已销售的6个车位外,大多数停车位都被开发商用钢筋焊上,业主要么买,要么租,否则不能用。

      小区业主代表罗先生说,如果仅以“办产权”说事,开发商似乎没有违规。于是,他们将发放车位产权证的依据———在规划图纸上标示“车位”的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告上法庭。

      游老师说:“我们发现,福州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图纸前后不一致:之前标明‘架空停车’的地方,后来被改成了‘车位’。”从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7~10号楼的建筑红线图上,可以看到,底层规划为“架空停车”。但市规划局在最后的规划方案中,底层的架空停车部位,全部变更为“车位”,底层仅留了一小部分为“架空停车”。而这块地方,只能停放摩托车和自行车。

      对此,福州市规划局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反驳说,该小区规划图纸,包括红线图、平面图都是一次性审批的,从来都没有变更过。“架空停车”是个大概念,“车位”细化了“架空停车”的计算指标,具体算出能停多少辆车,规划审批只是确定了使用性质,至于产权归属,和规划无关。

      “红线图比较粗略,不可能用它施工,要施工,必须有更详细的分层施工图。”他说,红线图上标明“架空停车”,而到了分层平面建筑图纸上,所有的建筑项目要更具体,“架空停车”的地方就细化标明为“车位”了。

      “车位”可售“架空停车”不可售?

      对于业主们说的“架空停车”属于小区的配套,是公有的说法。福州市规划局的诉讼代理人表示,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明确说“架空停车”就是公共停车位,他认为小区业主对此有误解。

      但游老师指出,如果确定为产权“车位”,那么,银华花园现在没有一个公共停车场所。按照规定,建筑架空层为停车库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室内停车库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而容积率大小又涉及规划指标许可,涉及工程造价。这意味着,规划局规划为可出售的商品车位是不合法的。

      游老师说,根据福州市出台的规定,一般住宅区内,每10户人家必须有3个公共机动车泊位。2004年也规定,“住宅建筑架空层建机动车停车位,应在确保公共车位数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方可建设专用停车位”。他们小区一个公共停车位都没,显然不对。

      对此,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的诉讼代理人表示,银华花园的规划设计方案,都是在2000年之前做出的,因此,这些法律法规的效力不溯及过往。

      【专家说法】

      停车位之争至今悬疑多

      自《物权法》2007年10月实施后,几乎国内各个城市都爆出《物权法》第一案,“主角”也大多为小区停车位。

      对此,省内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物权法》只对小区的公用道路和绿地界定得清楚。但还有大量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没有被界定,比如架空层和小区会所到底是不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

      一法律界人士提出,目前在学术界,大多数人主张架空层应该认定为属于业主所有。但如果有权机关不尽快做出具体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不好操作,业主的权益也难以维护。

  • 视频主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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