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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概念和分类
物的法律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
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4)主物与从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原物与孳息物。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8)有主物与无主物。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0)定着物与附着物。
(11)特殊种类的物,如货币和证券。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物权与其他相关权利比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3)物权是对世权。
(4)物权是绝对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是将物权的存在与变动状态以法定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以使公众知晓。公信,是指公示所产生的物权存在与变动的效力的可信赖性。
四、物权的分类及形式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主要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如所有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掌握)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依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划分。主物权,是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
(四)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不动产物权均为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取得或丧失变更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
(五)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普通物权,是指由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矿业法所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法所规定的捕捞权、养殖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