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之窗网讯 自《物权法》施行以来,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不断。今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让《物权法》更易操作。大连房地产经济学学会副会长贾广葆昨天予以深度解读,以便读者在实际生活中应对物业管理的“疑难杂症”。
亮点1 写入合同的“露台”归业主专有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
楼盘露台、小区花园等部位权属问题一直纠纷不断。此次司法解释终于明确界定释明“专有部分”:除了“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外,必须“经过登记”。同时,还明确界定了“列入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的产权归属,这有效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