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概述
1.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
(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用益物权的种类
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二、使用权
使用权的客体限于土地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矿藏、地下埋藏物不能成为使用权的客体。矿藏、地下埋藏物不能成为使用权的客体。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依承包合同取得的对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直接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而产生,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
四、地役权
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是以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
(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地役权为不可分割的权利。
(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此点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