扈纪华介绍,民事立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民事实体法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等法律,在行政法、社会法等法律中,对民事关系也作出了一些规范,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干,以具体法律为支撑的民事实体法。在民事程序方面,先后制定了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海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
民法通则通过前曾有过争论
新中国成立后民法通则制定之前,我国进行过民法起草工作,但因多种原因而中断。
“民法起草的中断,除了经济社会的客观条件和其他原因外,主观意识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商品经济如何认识。”扈纪华说。
1979年,粉碎“四人帮”后,立法机关开始民法的起草工作。但当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条件还不成熟,因此便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先将那些急需的、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单行法,如1980年制定婚姻法、1982年制定商标法、1984年制定专利法、1985年制定继承法。
1986年,我国制定了民法通则,这是国家的一部民事基本法律。扈纪华透露,当时,对民法通则关于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规定争论得非常激烈。一些批评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的制定与党和国家在经济立法上的方针和部署并不协调一致,在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以及关于草案的说明中,不提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经济法体系这一当前立法工作中的主要目标和中心任务,将给经济法体系这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律科学造成混乱,对经济建设、法律和法学建设(其中也包括民法)都是不利的。认为现在制定民法通则是不适宜的。
彭真同志为此专门召开委员长会议,把一些专家对制定民法通则的意见印发各位副委员长讨论。彭真同志在会上明确指出:“关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民法通则草案第二条规定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第三条、第四条是对第二条的补充。民法只能这么搞,管平等主体关系,没有包括领导关系、隶属关系,即纵向的经济关系。”委员长会议表示同意彭真同志的意见。民法通则在经过争论后,在全国人大会议上顺利通过。
民事的基本法律已相继出台
为进一步完善民事法律制度,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已有民事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共有9编1209条的民法草案。
民法草案提交初审后,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列入了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物权法历经两届人大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扈纪华说,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一部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法律。
继物权法之后,民法草案中的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又分别于2009年12月和2010年10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民法草案中的人格权法的制定问题,扈纪华介绍,法工委曾与人民大学一起于2008年和2010年10月召开过两次国际研讨会,学术界对于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存在不同意见,有的主张单独制定;有的主张在民法的民事主体部分规定人格权的内容即可,不必单独立法。这一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
民诉法适用经济审理有过争论
“在民事立法方面,我们是先制定的程序法,1982年制定民事诉讼法(试行)时,许多民事方面的实体法还没有制定。”扈纪华介绍,有人主张先制定实体法,然后才能制定程序法。之所以没有这样做,是因为实体法比较复杂,不是短期内就能够制定出来的。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民事纠纷,法院进行审理时需要有程序方面的规定,并且我们对民事审判工作有一定的经验,所以就先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试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重要基本法律。”扈纪华介绍,1982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大会的授权,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试行),于当年10月1日起试行。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是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补充修改而成的。
在这次修订中,对于民事诉讼法是否适用于经济审理有较大争论,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对审理经济案件不适用,主张专门制定一部经济诉讼法;另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对经济案件原则上是适用的,可以对审理经济案件的一些问题加以补充,不必单独制定经济诉讼法。经研究,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民诉法实施16年后的2007年,我国对民诉法进行了部分修改。扈纪华介绍,那次修改主要包括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内容。
民诉法修改涉及八方面问题
“2007年对民诉法的修改仅是部分修改。”扈纪华介绍,当时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如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公益诉讼制度、证据制度、检察监督、调解制度等都有所涉及。
扈纪华介绍,目前启动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问题包括:
一是民诉法中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现行民诉法对简易程序规定的非常简单,只有5条,按民诉法规定,民事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原则,而简易程序属于有限的适用,但目前中国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司法实践中,50%至80%案件基层法院都在适用简易程序,现在有人提出要对简易程序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此外,有人提出一些标的额较小的案件是否适用比简易程序更简的制度,对小额诉讼是否可以在较短的期限内适用一审终审、一次庭审当庭宣判等特殊程序。我们需要研究是否要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是否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审级、程序、如何向普通程序转变的程序以及如何规定对当事人的救济程序等问题。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