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承揽拆房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房主汪一虽无过错,但其为受益人,故被法院依法判决其补偿原告刘柱损失5359元。
2007年3月,被告汪一为建新房,将旧房以800元让原告和何某拆除。3月15日上午在施工过程中,墙体倒塌致原告右胫腓骨骨折(并致另一受害人抢救无效后死亡),花去医疗等费用10000余元。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41081元。
罗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或补偿医疗等费用,致人伤残的,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赔偿金,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他人的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汪一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虽然被告汪一对原告的损害无过错,但原告是为受益人汪一拆除旧房过程中受到伤害,依照公平责任原则,被告汪一应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