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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拍卖出售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时间:2021-04-07 23:1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出售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业经市委9届150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关于拍卖出售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推进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的优化重组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现就拍卖出售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有关政策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拍卖出售企业的范围和产权主体   (一)除国家规定不允许拍卖出售的企业外,市属及区、县(市)属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城镇集体中小企业,均可整体或部分拍卖出售。少数国有大型企业经批准可参照执行。   (二)国有企业产权拍卖出售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市)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   (三)市、区、县(市)集体企业产权拍卖出售主体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四)乡(镇)、村办集体企业产权拍卖出售主体是出资的集体经济组织。   (五)国内外法人、自然人或企业内部职工,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收购资金支付能力的投资者均可成为购买主体。   二、拍卖出售企业的程序   (六)拍卖出售企业产权主体做出拍卖出售决定并制定拍卖出售方案,集体企业拍卖出售方案,由出售主体委托企业主管部门制定。   (七)拍卖出售企业产权的主体持资格证明文件,拍卖出售决定和方案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所)挂牌上市。   (八)对拍卖出售企业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确定交易价格及受让方。   (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拍卖出售企业实行公开上市竞价或协议出售。   (十)买卖双方签订拍卖出售合同。   (十一)产权交易所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查,出具交易凭证,工商部门依法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十二)清算交割,在产权交易所集中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   三、职工安置   (十三)拍卖出售企业必须妥善安置好职工,产权交易合同要明确规定具体的安置办法。   (十四)被拍卖出售企业职工自行调转的,工龄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被拍卖出售企业职工自愿辞职的,解除原有身份,发给安置费并进行公证;被拍卖出售企业职工由出售方负责安置的,安置费不发给个人,工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十五)购买方接收被出售企业职工,可在出售价格中冲减相应的安置费用,对已接收的职工不得随意辞退。同时,购买方须将安置费以不计息挂帐的形式,经公证后记在职工名下,未经职工个人允许,购买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职工个人的安置费转为股份或其他形式占有。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我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2至3倍计算,具体发放标准由出售方结合本企业职工工龄确定。   (十六)凡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   (十七)在国有企业中,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混岗集体职工,在企业拍卖出售时可比照全民职工安置办法和安置费标准执行。   (十八)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被出售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可按1?5万元至2万元的安置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用,从被拍卖出售企业的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由其负责向离退休职工发放离退休金。也可划出相应的企业资产给购买方,冲减出售价格,由其负责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离退休金的发放。   (十九)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被拍卖出售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在补缴养老保险统筹费用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养老金。   (二十)对原有抚恤对象的抚恤费、工伤和职业病职工的诊疗费可划出相应的资产给购买方,冲减出售价格,由其负责管理,也可一次性核发给本人并经公证。   (二十一)拍卖出售市属国有企业的产权收益不足以支付安置职工费用,其不足部分由产权拍卖出售主体,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风险基金一次性予以一定数额的补偿。   (二十二)国有企业拍卖出售,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同意,可采取先售后股的转制方式。产权拍卖出售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职工安置费可直接记入职工个人股份,并按比例进行注资配股,实行股份合作制。   四、资产债务处理   (二十三)企业拍卖出售前,经企业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库存积压产品(商品)可削价处理;逾期两年以上的应收货款,可扣减50%,冲减净资产,债权归购买方所有。被拍卖出售企业挂帐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和未弥补亏损,经审计后报财政部门(集体企业报税务部门)批准可从企业资产中冲减。   (二十四)被拍卖出售企业租赁使用的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可采取重新租赁的方式,购买方与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不得借故提高租赁价格和收取各种费用;国有企业净资产为零、负数或企业产权出售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一并出售时,房产收益的50%可用于安置职工。   (二十五)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企业,可按零价出售。购买方须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其总额不得低于承担债务额的50%。   (二十六)购买方以承担债务并接收全部职工方式购买企业的,对被拍卖出售企业原欠银行贷款的本息,应与债权金融机构重新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按期偿还金融机构本息;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债务可与债权人商定还款计划,原则上两年内不应强制清偿,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将债权转为股权。   五、土地资产处置   (二十七)国有企业拍卖出售,净资产为零、负数或企业产权拍卖出售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土地出让金比照破产企业的办法,出售方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二十八)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并且由购买方整体接收企业职工,土地仍用于工业生产的,经评估确认地价后,土地出让金按《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2年第11号令)中确定的标准下浮50%;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租金按《关于〈关于发布“哈尔滨市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的联合通知〉的补充通知》(哈规土联字[1995]3号)规定标准的50%收取。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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