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物权动态 >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市国资办负责指定公物拍卖机构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市国资办负责指定公物拍卖机构的通知

  • 时间:2021-04-07 23:1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公物拍卖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委托市国资办负责指定我市公物拍卖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拍卖机构可按程序向市国资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得到指定认可后,方可从事公物拍卖业务。被指定的拍卖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公物拍卖业务。   二、凡属于《青岛市应缴公物处理办法》第 二 条规定范围内的公物,均应委托由市国资办指定的公物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收入要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各级国库。   三、市国资办要加强对拍卖机构公物拍卖业务的监督与管理,对公物拍卖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下年度不再指定。被指定的公物拍卖机构在执业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国资办应随时撤销指定。   四、自2002年起,市国资办每年要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指定,并将指定的拍卖机构予以公告。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 视频主讲律师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