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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停车调节费是否与《物权法》相抵触

  • 时间:2021-04-07 23:0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深圳即将征收的停车调节费是否与《物权法》相抵触?8月份将召开的停车调节费的听证会,报名的人数寥寥无几。很多市民都不明白为什么要征收停车调节费,究竟依据是什么?以下是巨人法务小编为您收集的有关即将征收停车调节费的详细内容介绍,欢迎阅读。

      一、“关注停车调节费”追踪

      深圳即将征收的停车调节费,被指与《物权法》相冲突,对业主的财产权构成“误伤”。昨日深圳市交委回应称,政府是在履行交通管理职能,征收调节费未损害业主物权。

      有专家提醒,交通管理职能仍需以“道路”为范围,不能无限扩大侵犯私人空间。

      8月份就将召开的停车调节费听证,目前报名人数却寥寥,昨日,深圳市交委再对媒体发公告称,呼吁市民积极参与此次听证当中。

      据悉,本次听证会设各类听证代表共计19名,其中市民代表8名,市人大代表2名,市政协委员2名,市交通类协会代表1名,市环保类协会代表1名,市物业管理类代表1名,路外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代表4名。但目前报名人数较少。

      问:收停车调节费依据是啥?

      答:市交委:属于行政性收费,履行交通管理职能

      在深圳通过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发布的停车费建议方案中,对征收停车调节费的依据,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市政府可以采取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的方式治理交通拥堵。“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因此,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深圳市政府在履行交通需求管理职能的体现。”深圳市交委在对南都记者的采访回复中表示。

      问:会“误伤”停车场业主?

      答:市交委:征收停车调节费不基于物权,与《物权法》不抵触

      此外,针对学者所提出的与《物权法》有冲突,交委的回复中称,经营性停车场属于业主,由业主或其委托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按照政府批准的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性质属于经营性收费。而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与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性质不一样、收费目的不一样,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不基于物权,没有损害物权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与《物权法》不抵触。

      “我还担心以后停车场没人停车了,这么贵把客人都吓跑了,这怎么不是对我的财产权的损伤?”福田区会展中心一家停车场负责人表示疑惑,他觉得既然是业主的停车场,收多少钱应该由业主说了算,政府不但不让业主有决定权,反而在此之外给客人增添一笔费用,把客人吓跑,这个逻辑让他实在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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