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批准物业公司在业主共有土地上办停车场和规定停车收费标准而未注明收益归属有何危害?
一、物价局批准物业公司在业主共有土地上办停车场和规定停车收费标准,但没有注明收益归属,有将业主共有土地免费交给别人经营停车场私分的嫌疑。
小区公共用地办停车场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只是代收代管,还要定期向业主公示这些收益的情况。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法律还规定:谁所有,谁受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即:有关合同或地方性法规或物价局的规定与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根据这些规定和原则,不管物业公司如何狡辩或者制定了怎样的霸王条款,都改变不了法律确定的这个结论:利用小区共有场地部位经营停车场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也改变不了物业公司代收代管业主共有停车位收益的身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还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根据这个规定,物业公司在按规定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之外又单独收取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如小区大院内车辆保管等)费用的,也属于重复收费。所以,小区共有场地部位停车场收入应100%归全体业主共有。小区共有场地部位停车场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得的小区大院内车辆保管费已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之内一票收取。
物价局主管收费管理的官员不会不懂上述道理!为此得出结论:物价局批准物业公司在业主共有土地上办停车场和规定停车收费标准,但没有注明收益归属和要求有关方面定时公示收益情况,其主管收费管理的官员有将业主共有土地免费交给别人经营停车场私分的嫌疑。
二、物价局批准小区停车收费但未要求有关方面公示收益情况,容易误导他人去坐牢。
小区土地,业主公有,停车不收费,对没有车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停车位收费是合理的。法律还规定小区共有场地经营停车场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特别是法释[2009]7号文自2009年10月1日生效后,不管物业公司如何狡辩或者制定了怎样的霸王条款,照样改变不了法律法规确定其代收代管业主共有停车位收益的身份。
物价局批准“小区建停车场和规定停车收费标准,但没有注明收益归业主共有和应定期向业主明示收益情况”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万一遇上类似物业收费报备合同都敢造假等素质低下的物业公司高管,他们真的挪用这笔钱后拿不回而去坐牢也不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可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占罪是“告诉的才处理”(公安局和检察院不会受理此类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业主共有场地部位的经营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只有知道其共有场地部位的收益情况,才能心中有数,也好理直气壮地了解这些收益的去向,和决定是否应该要起诉到法院,追回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