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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公务又为何不得妨碍

  • 时间:2021-04-07 23:5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11月21日播出上海居民用燃烧瓶对抗拆迁的一幕。燃烧瓶当然不足以抵抗得了拆迁,所以被拆迁的房子并没有保住。

      事实上,拆迁是一个完全的经济问题。保住房子,很少是对抗拆迁的目的,要补偿多少钱,这才是症结。中国几乎还没有人能够说,因为我就是愿意住在这里,就是喜欢这样的生活,所以补偿多少钱我都不干。为什么呢?可能是生活水平原因,但应该说,也与人们不会、不愿或不敢与“大政方针”对着干有关。

      拆迁一个地方,是大的决策,有大的道理。决策之大,在于拆迁者不管是私有企业还是官办公司,都是政府许可的;道理之大,在于拆迁总是与发展、改造、新面貌等宏辞伟论联系在一起。这样,拆迁户与开发商能够产生的矛盾,就只有可能是补偿矛盾。这与美军在冲绳搬迁机场不能如愿是不同的,那不是补偿问题,而是根本不接受新的机场计划,甚至冲绳政府想填海造机场都不行,人们说那填海损害环境而且填海费用高昂。

      拆迁的症结在于补偿,引申一下,意思是人们对开发商或者政府的工作,本质上是理解和支持的,或者说本质上无法对抗或反对的,而只是想把牺牲减少一些罢了。

      拆迁无不伴随着拆迁户的牺牲。这种牺牲既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他们的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原有社会关系、人情圈子、社区关系、人生记忆等等的失去。现在所谓补偿,仅仅只是谈判了一栋房子在什么地段有多少面积的问题。

      就算是如此片面的补偿,往往仍然未能谈判解决,而是被开发商或政府单方面定价,不从,就要强制执行。上海燃烧瓶对抗拆迁的事件中,事主潘蓉家的房子按每平方米761元、土地按每平方米1480元进行补偿,而周边房屋商品价格超过每平方米15000元。

      强制拆迁,换一个说法,就是暴力拆迁。强制意味着暴力,有时候是合法暴力,有时候是非法暴力。合法暴力,是拿着强制拆迁的执行书而来的;非法暴力,是没有执行书的,有的时候还是用“黑社会”来拆迁的。

      就拆迁程序而言,上海这次强拆是相当齐全,但这种完备是拆迁方单方面的完备,是一种自我合法化或者自我安慰。这种自我合法化,并不能改变拆迁补偿不经过谈判或者实质上不经过谈判的事实。拆房子的人给房子定价,被拆的人不接受,就强制执行。“强制拆迁”中,“强制”的程序是完备了,但不经谈判,不容谈判,“拆迁”的程序是完备的吗?

      人们注意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冲突。按物权法,所谓拆迁,应是物权变更的结果,居民房子应当完成物权交换,然后才能被拆,也就是说,那不是拆居民的房子,而拆居民卖掉了的房子,卖房当然要谈判价格。而现在的拆迁,并非如此,它是拆居民的房子,拆房子的人只给你一个“计划带市场”的补偿。《拆迁条例》之所以不能修订到合乎《物权法》,在于地方政府从中有利益。

      地方政府当然有其难处,分税改革以后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的力量已经发生根本变化,土地收益便成为地方政府非常重大的利益,而这一利益靠剥夺居民利益而实现。这就是说,地方政府无法改变与中央财政的分配关系,但有权改变它与民众的利益分配关系。由此,可见,我们仍然处在一种由上而下的“合法自利”关系之中。这种“合法自利”关系,以“集体”、“整体”、“全体”等自我道义化,虚拟的整体利益掩饰了自利倾向,并名正言顺地压制个体、部分和局部等现实的、具体的利益主体。

      请看政府官员怎样解释政府在征地中获得好处:建设公司委托给区政府的征地款是每亩地130万元,政府补贴到农民手中的征地款是每亩地38万元。每亩地余下的100万元费用呢?官员认为,这个地块是在政府的改扩建消息出来以后才大幅提升的,因此由之获得的土地增值价值也不应该由群众取得。

      这是什么逻辑?政府有权制定政策,而政策中又有利益,利益应归于政府。至于政策涉及到的那些人,则不仅不因为政策而获得边际性的改善,而且将要为之而被剥夺干净,例如被拆迁的人不可能在原地买得起房子。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岂不是无本万利的公司?

      报道说,潘蓉的丈夫张其龙因对抗拆迁而被判妨碍公务罪。制定政策的一方,通过强制拆除居民的房子维护其“政策收益”(这里是土地收益),这是执行公务;被政策管治,用自制燃烧瓶维护自己房屋补偿利益的一方,则是妨碍公务。执行公务有理,妨碍公务有罪。公务,好像天然地就是合法的。然而,不容被拆迁者谈判,强行拆房,这是什么公务,如果只是要公务,就一定妨碍不得,那么“苛政猛于虎”岂不也反抗不得?

  • 视频主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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