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5]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长春市政府采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2006年长春市政府采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A:货物类 项目名称 门槛价 备 注 A02 建筑物 A0201房产购置 100000元以上 A03一般设备 A0301电器设备 A030101电视机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102电冰箱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103摄影、摄像器材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104空气调节设备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199其它电器设备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2办公自动化设备 A030201计算机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202打印机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203传真机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204复印机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205速印机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206碎纸机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207投影机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208扫描仪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 030299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单价5000元、批量20000元以上 A0303各类家具 批量50000元以上 A0606燃料(煤) A10专用设备 A1001通信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0101移动通信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0102电话通信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0199其它通信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04网络设备、智能化信息系统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05发电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06医疗设备、器械 批量50000元以上 项目名称 门槛价 备 注 A1007计划生育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08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09其他监控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10殡仪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11工程机械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19教学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20实验室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21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22灯光、音响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23文艺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24体育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25园林绿化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26消防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27电梯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28炊事设备 批量50000元以上 A1029锅炉 单价50000元以上 A1030科研仪器及设备 单价50000元以上 A11交通工具 A1101各种机动车辆(专用车辆除外) B:服务类 项目名称 门槛价 备 注 C01印刷、出版 C03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设计 100000元以上 C07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C0701车辆保险 C0702车辆维修 C0703车辆加油 C08会议 50000元以上 C09公务出国国际机票 C10社会中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 50000元以上 C:工程类 (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关资质,并且在国家、省、市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5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项目名称 门槛价 备 注 B01建筑 B0101公用房建设 100000元以上 B0102住房建设 100000元以上 B02市政建设工程 B0201市政道路建设 100000元以上 B020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100000元以上 B03环保绿化工程 B0301污水处理 100000元以上 B0302市政垃圾处理 100000元以上 B0303园林绿化工程 100000元以上 B04水利、防洪工程 100000元以上 B05交通运输工程 100000元以上 B09修缮、装饰工程 100000元以上 B11消防工程 100000元以上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和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委托给具有相关资质,并且在国家、省、市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或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长春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归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特殊要求的项目,如药品及医疗消耗品等经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可以在市政府采购办监督下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对于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项目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办的批准。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各类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四)所有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情况特殊确需采购国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办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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