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2004年,被告洛宁县某酒店不顾刘某的反对,在紧挨其住宅楼南边的土地上建成七层大楼,高度近30米。大楼北墙体距刘某所建住宅楼主楼南墙不足10米,距附楼仅3米。刘某认为该建筑物严重影响了自家房屋的通风和采光,便将该酒店告上法庭。
据《东方今报》报道,由于侵犯了别人的采光权,被告洛宁县某酒店被判一次性补偿原告刘天磊26448.4元。2001年4月,刘某在洛宁县城自己依法取得的土地上建成主楼三层、附楼二层的住宅楼。
2004年,被告洛宁县某酒店不顾刘某的反对,在紧挨其住宅楼南边的土地上建成七层大楼,高度近30米。大楼北墙体距刘某所建住宅楼主楼南墙不足10米,距附楼仅3米。刘某认为该建筑物严重影响了自家房屋的通风和采光,便将该酒店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所建酒店与原告楼房之间的间距远远小于城市建筑规划的要求,因其高度使原告住宅楼一楼及二楼一年四季照不到阳光,侵犯了原告的采光权,造成原告生活质量下降,对此,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