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下列标的物组织变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桐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桐庐县高翔乡石青村22108平方米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8066.87平方米房屋建筑物、约3533.66平方米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变卖保留价人民币540万元,参加变卖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
二、展示及咨询报名:即日起至2010年2月14日17∶00止,展示变卖标的物并提供相关资料,有意购买者凭有效证件并交纳保证金后到本院8510办公室办理参加变卖报名手续。保证金须在规定时间内汇入本院指定账户(单位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浦发杭州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95200155260000058)。
三、变卖方式:公告之日起60日内接受咨询、报名、变卖。15日内有多人报名的,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购买人。
四、与本标的相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变卖,缺席将丧失相关权利。
五、报名咨询地址:杭州市之江路768号,联系电话:0571-87393156,监督电话:0571-87393306。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