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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法庭在立案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 时间:2021-04-07 23:1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很多人(包括有些法官)都讲:立案还不容易?符合民诉法第108条就可以立。确实,在很多人看来,立案工作是法院各项工作中最轻松最容易的,不需要什么业务知识,也无需投入很多诉讼资源。这是针对以前的经济形势而言的。事实上,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重要时期,加快改革发展触及某些结构性、体制性问题,利益的调整导致各类突发性、群体性纠纷的发生,诸如劳动争议、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医疗保险等热点难点问题转化为面广量大的纠纷案件。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承载的案件受理、纠纷调处、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案法官既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还需充分的政治敏感性,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满腔的为民能动性,让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法院的第一道关口得到支持,引导一部分当事人走多元化调解机制,减少诉讼负累,减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压力,做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立案法官。农村基层法庭作为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影响着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发展全局,我们必须重视农村法庭立案工作,大力巩固和优先加强农村基层法庭的各项建设。

    一、农村基层法庭立案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登录案号不及时。现在有些基层法院规定农村基层法庭离婚案件可电话联系要案号外,其余案件需立案庭庭长审查。当事人递交起诉状后,因为农村基层法庭人少案多,到院机关有一段距离,存在不能及时登录案号的客观情况。农村法庭的同志也一直在不断地克服这方面的困难,尽量做到了一案一立,迅速及时。但仍存在个别现象。有的开庭后再登录,有的已经调解结案了,有的甚至判决书都制作出来了才不得已到立案庭登录案号,这种工作作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身和法院的形象。另一方面因为有的案件无管辖、有的所列主体错误、适用案由不准、法律关系混杂无法判决,但因已开庭、已调解、已结案无法及时得到更正。

    (二)适用案由不准确。一是写法有误的。例如:邓某某诉某村民委员会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由写成“土地征收分配款纠纷”;许某某诉某村委民间借贷纠纷案,案由写成“借贷合同纠纷”;屈某某诉李某继承纠纷案写成“遗产继承”;唐某诉沈某婚约财产一案写成“返还彩礼纠纷”;赖某某诉邵某某、某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其准许撤诉的裁定书中写成了“建筑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承办法官在卷宗封面上写成“个人合伙纠纷”;有的甚至至今还在立腾退纠纷、返还财物纠纷、购销合同纠纷、货款纠纷等早已废除的案由。二是审查不细致导致定案由不妥。 举一例:2009年某总公司诉某煤矿、第三人某村委、刘某一案,立案和结案的案由均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事实上本案起诉时原被告之间根本没有这种法律关系。该案上诉后,二审中虽未对上诉人提出的案由适用错误的请求作正面答复,但对一审事实认定原被告之间争议的10万元系工程款的这一部分不予支持,即间接的否定了一审的案由。

    (三)不重视管辖权的审查。如离婚案件中,被告是外地的,原告又不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原告所在地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但仍有少数农村法庭放任先立了再说。大案有争管辖的现象。有些法院的立案庭确实有审查农村法庭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职责,但案件初审的职责在农村法庭,故农村法庭初查时应该认真细致负责,关于管辖方面的证据要求当事人立案时必须提交原件予以比对。明知无管辖权仍投机立案,当事人坚持不撤诉得应立即移送,否则耽误审判周期,又浪费诉讼资源。

    二、农村基层法庭常见案由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的民事案件,急需补充和完善原有案由。2011年2月18日,最高院制发修改案由决定,新案由已于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就法庭常见的案由结合立案工作实践,谈谈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婚姻案件。1、婚姻案件审查立案时一般应询问原告是否系第一次起诉。有个别当事人利用农村法庭立案信息录入没有联网,故意隐瞒曾起诉被判不离的事实。2、被告住所地在外地,又下落不明的管辖问题。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针对这一类案件媒体多次曝光被告“被离婚”的现象,为保障被告的权利,在立案过程中,建议除提供了原告方证实被告下落不明的基本证据外,还可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在其住所地至起诉前未居住满一年或在其住所地也下落不明有关的材料。这样,一方面原告所在地法院受理未违背管辖的规定,同时对下落不明的情形能做充分认定,公告后依法判决。3、对原来在乡镇登记结婚的,又提供不了原始结婚证的,立案审查时一定要细致认真,因为历史原因有的婚姻登记手续极不正规,如姐姐代替妹妹登记的、名字错误的、用假身份证的等等。尽量在立案环节做到严格审查原被告主体资格。笔者曾审查一起离婚案件时发现原被告已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认定原被告已于何时登记结婚。但第二次起诉提供的原始结婚证双方的名字与第一次判决书上的原被告名字不同。经询问才得知第一次起诉时原告仅递交村组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证明未提供结婚证原件予以比对,导致该案进入再审。

    (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现在我省各地乡镇有征收农民土地的情况,大部分农村法庭会接触到承包地征收案件,所以在这里也着重谈谈。1、审查立案时应注意其是否有分配方案。因为如何分配征收补偿费属村民自治的范畴,没有分配方案引起纠纷不属法院管辖。只有当其分配方案内容有违背法律等强制性规定引起的纠纷法院才能受理。2、应审查分配的费用中是否有排污费、排水费、村办企业开办过程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等等之类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范围的,否则应该适用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3、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应多分一份份额案件的主体问题。典型的原告父母子或女3人均为农业户口,其户籍均在被告村或组。这种情形受理是没问题的,但对于3人中子或女是非农,父母为农业户口的;子女与父亲或母亲是非农户口的;怎么审查立案的问题,建议谨慎立案,以免引起群体性事件,坚持要立案的一定要告知诉讼风险和法律后果。4、关于大学生的户口上大学时迁出后成非农户口,毕业后以非农身份迁回,有的还分了田地,征收时未予分配引发纠纷的案件,法律上是可以立的,但鉴于此种情形已成普遍社会问题,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立案时应慎重。另外我省高院现就出嫁女、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下了指导意见,遵照执行的同时,多交流请示。5、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就安置补偿费的标准起诉的,根据《长沙市安置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由上级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省政府裁决。而且对于农民就政府不予裁决的行为起诉的行政案件,法院是不能受理的。因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村或组,故农民不符合相对人主体资格。另外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般针对城市房屋,而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纠纷暂不适用此案由。此案由暂仅针对房屋拆迁签订合同后,约定义务的一方违反约定义务如补偿差额、不限期腾退等,对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认为签合同时有胁迫、欺诈等行为,要求解除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等来增加补偿标准的暂不受理为宜。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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