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物权动态 > 二手房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时点

二手房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时点

  • 时间:2021-04-07 23:4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不少市民“扎堆”到福州市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昨日,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提醒,二手房交易的税收政策是以买卖双方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机构受理的时间作为税收政策的执行时点,买卖双方即使是在2009年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经过公证,在2010年以后来登记机构办理交易过户业务,其适用的是2010年以后的税收政策,而不享受2009年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另外,法律界人士提醒,以委托公证方式代替房屋买卖过户登记存在诸多风险,市民应谨慎对待。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必须经过法定登记机关登记,将房屋所有权变动情况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方能发生物权效力。但是,签订公证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得不到法律保障。

      据了解,以双方买卖契约到公证处办理买卖公证,得不到房产权属的应有保障,比较常见的案例有:已经公证过的原房产产权持有人,可以仍持原产权证与他人到登记机关办理买卖过户,登记机关无从掌握社会存在的其他公证事项;一处房屋多次公证买卖合同关系;原房屋所有权人可持房产证进行房地产抵押,物权权属将发生变化,公证无法获得有效保障;房屋未经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其所有权都属于原产权人,原产权人如发生司法行政方面的纠纷,该房屋仍可以被冻结或受到司法行政上的处分。

  • 视频主讲律师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