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开展“新圈地运动” 农民意愿被挟持
“新圈地运动” 被挟持的“农民意愿”
将农民“赶”上楼,腾退出来的宅基地拿来做商业开发,这种违背农民意愿的强拆强建正在全国各地上演,被媒体称做“新圈地运动”。日前,国务院对此出手叫停。人们拍手称快的同时,却并非没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担心——
11月10日,一个议题引来新浪微博网友“围观”:国务院出手叫停“新圈地运动”。
当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会议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涉及村庄撤并等方面的土地整治,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严禁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盲目建高楼等现象。
随即,国土资源部召开会议称,将立即着手修改相关文件,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明确提出在实施过程中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需要注意什么;其次,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尽快投入使用信息监管系统,并提早准备配套政策。
让开向农民家园的推土机尽快刹车,成为人们的共同期待。
“增减挂钩”政策如何被念歪?
“城里的土地没了,就来抢俺们农民的土地。”村干部来老陈家已经不知多少次了。每次一提起“增减挂钩”,老陈都会本能地“顶”这么一句。
老陈所在的山东省平度市城关金沟子村,是“增减挂钩”试点村。三年多了,他仍然弄不清一增一减之间,自己家的宅基地怎么就“减掉了”?
记者在查阅相关资料时发现,“增减挂钩”政策肇始于2004年中央18号文件,本意是为了加强乡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2006年4月,山东、天津、江苏、湖北、四川五省市被国土资源部列为“增减挂钩”第一批试点。2008年6月,国土资源部颁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2008年、2009年,国土资源部又分别批准了19个省加入试点。
按照相关文件,所谓“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政策一经出台,立即受到地方政府的欢迎,相应的地方政策、措施纷纷出台,目标明确:让农民“上楼”,节约出的宅基地复垦,换取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曾对媒体表示,在“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上存在一定的制度漏洞,本末倒置,导致地方政府以获得指标为唯一目的,通过获取指标,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违背了制度设计的本意。
政策的初衷是集约用土地,促进城镇化,“不想为地方政府所利用、‘曲解’,在各种旗号的包装下,成为一种获取建设用地指标的工具。”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对记者说,在土地财政的大背景下,“指标”不可避免沦为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新途径。
11月10日,国务院召开会议,曝光各种“挂钩”乱象,包括“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或扩大试点范围,擅自扩大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安徽甚至允许“指标”跨市流转,而根据《办法》,“指标”只能在县级区域流转。据《新京报》报道,24个省区市均不同程度出现违规问题。
“如此数量众多的省份和城市在短短几年内上马试点,早已失去了‘试点’本身的意义。”姜明安认为,如果认为实在有必要推行这一政策,那么至少应由国务院进行单独立法,从“挂钩”审批到法律责任一一加以详细规定,明确地方政府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有什么法律责任,“单靠一个部门规章,恐怕管不住”。
农民宅基地,想收就收?
集中居住,就是农民搬离原来自家房屋,住进成片的标准化楼房。前提条件是,农民退还宅基地。
《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确认,土地的归属有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对于宅基地,农民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现行法律也承认,这是一种永久性建设使用权。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些农民并不明白宅基地的法律性质,在他们的观念里,宅基地作为一种不动产,一直就被视为自己的家产。
上世纪90年代后,土地管理部门给农村宅基地发放了“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进一步确认了农民的宅基地权。事实上,除了不能进入市场公开买卖,宅基地形同私有。
“‘增减挂钩’政策,明确的‘增减’只是为了给土地规划上的农业用地提供周转空间,并不意味着可以强行让老百姓搬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如果要搬迁,就应当以征地拆迁的方式进行。
即便如此,农民宅基地也不是政府想要就能要。“我国法律规定,除因公共利益以外,政府不能强行从农民手中拿走土地。”姜明安告诉记者,关键在于如何定义“公共利益”,“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何为公共利益,经常是政府单方面说了算,老百姓的参与很弱。”
姜明安认为,“公共利益”应区分为直接和间接的公共利益,并对两者分别进行规定。“直接公共利益”,是指与公众福祉、国计民生直接相关的利益;“间接公共利益”,是指其最终目的虽与公共福祉相关,但其中掺杂着商业利益,如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为改善当地经济、其根本目的是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增加当地就业和税收而进行的开发建设。“对于直接公共利益,立法可允许强拆,前提是严格限定其种类和范围,而间接公共利益,则必须有严格的程序制约,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强拆。”
“征地不是买卖,即便是买卖也不能强买强卖。”姜明安说,现在不少地方市区的拆迁已告一段落,该拆的都拆了,目前大部分拆迁已向城乡接合部甚至农村地区延伸。当务之急是系统地制定规范,包括征地、拆迁在内的征收、征用法律、法规,解决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的问题。“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他说,这也许是导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难产的原因之一,毕竟农村拆迁已是“最广泛、最急迫的问题”。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