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事补偿责任与近似民事责任
民事补偿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或形式,以其特征与其他民事责任类型相区别。但是,由于不同责任种类之间可能存在重叠交叉问题和近似特征,仍有若干民事责任类型与民事补偿责任有某些相似之处,甚至很容易互相混淆。不同形式的民事责任有其不同的法律依据与法律调整方法,故无论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必须重视补偿责任与近似民事责任的区分。与补偿责任相近似的民事责任,主要有赔偿责任与公平责任,下面就三个具体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
(一)民事补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我们从词义的分析中知道,“赔偿”与“补偿”之间的密切关系是无法忽略或回避的,而正是这种密切关系使补偿责任与赔偿责任成为两种最相近似的民事责任。从法律上看,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既有联系但又存在着极大的区别。正确认识民事补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应当得到学理和实务上的重视。
首先,民事补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存在着一定联系,主要表现在:
1、都同属财产性责任。
2、都具有补偿损害的特性或功能。这一共性,使补偿有时会成为赔偿的一种形式。从此角度看,补偿责任甚至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责任即异化了的赔偿责任认识和看待,只不过由于特定原因或立法需要它已在立法上独立于赔偿责任之外罢了。
3、赔偿责任在特定条件下可转化为补偿责任。如在回避过错争议、法律不禁止且当事人自愿的情形下,当事人承担具体责任的性质与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4、补偿责任和赔偿责任都必须以损害的客观存在为构成要件。没有损害就没有补偿,更没有赔偿。
其次,民事补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也是泾渭分明的。过去,学界的视点主要放在行政补偿责任与行政赔偿责任的区别上。由于行政补偿责任只属于民事补偿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比较的对象又是行政赔偿责任,其比较结果对讨论民事补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是不具有完全意义的,故不能照套照搬。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笔者认为民事补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区别是:
1、责任产生的原因特点不同。补偿责任的产生的原因具有非过错特点,可以是非违法行为引起,也可以是某些非本人行为事件(如在被犯罪行为侵害被他人搭救,他人见义勇为受损害而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引起。同时,补偿责任产生的具体原因相对复杂,它们虽基于非违法的原因产生,但不同类型的补偿责任指向的具体原因也不同。而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都带有过错的特点,即行为人对受损害人实施了过错行为或推定过错行为。赔偿责任产生的具体原因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体现为侵权与违约。
2、体现的法律理念与价值或侧重不同。补偿责任重在追求公平价值并且不具有惩罚性。赔偿责任则侧重于维护秩序,它有时不可避免地会体现出某些偏离公平价值而向安全与秩序价值倾斜的特点。这一特点,使赔偿责任可能具有惩罚性。
3、归责的原则与方法不同。补偿责任适用非过错原则,而赔偿责任则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4、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补偿责任的构成不以行为违法、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为条件。除特殊赔偿责任外,一般民事赔偿责任则要以行为违法、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可以这样说,补偿责任的构成比赔偿责任的构成要求低。
5、责任大小不同。由于补偿责任不具有任何惩罚性,故总体而言,民事补偿责任在责任大小上小于或轻于赔偿责任。
6、两者体现的行为评价不同。“在我国法学理论中,补偿是有别于赔偿的,它特指对合法、正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救济的行为和制度,因‘损失’是中性的,与补偿相联系,称为损失补偿。而引起赔偿的行为是违法、不正当、应受谴责的,故以‘损害’赔偿相联系,称为损害赔偿”。1
7、其他区别。如责任追究程序差异、责任主体差异和适用范围上的差异等。
(二)支付死亡补偿费:民事补偿责任抑或民事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因人身伤害导致他人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最常见的民事争议之一。笔者注意到,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诸多赔偿项目中包含有“死亡补偿费”一项,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还规定了死亡补偿费的计算方法。诸如此类的规定,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规定在死亡补偿费问题上作出了相同规定,只不过在计算方法上可能有所差别。
在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死亡补偿费是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项目。但这样的立法却令人生疑与困惑:责任人向特定权利人支付死亡补偿费,承担的究竟是民事补偿责任抑或是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民事补偿责任,是否表明补偿责任可以寄生于过错责任中,而这种定性完全与前文的研究与补偿责任特性描述相冲突。如果不是民事补偿责任,在立法中又怎么会称为死亡补偿费?法条规定及司法解释中体现出的矛盾与问题是否表明立法不科学?这些疑问,的确需要从法理上予以合理解释并形成正确认识。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立法精神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责任人依法应向死亡公民亲属承担的支付死亡补偿费的责任,属于赔偿责任而不是补偿责任,理由是:
1、民事补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根本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支付死亡补偿费的民事责任在理论上只能属其中的一种。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责任总体上属过失责任,故支付死亡补偿费从归责理论上看只可能属赔偿责任。
2、死亡补偿费的性质表明支付死亡补偿费只能属于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死亡补偿费的性质,尽管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还存在着争议,但争议各方似乎都不否认死亡补偿费多少带有一些精神慰抚金的性质或特性,旨在慰抚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慰抚金从法理上说只存在于侵权(确切地说主要是侵害人身权的侵权)的民事责任中,而民事补偿责任则不可能产生在侵权纠纷中,这反过来证明了支付死亡补偿费不可能属民事补偿责任。
3、死亡补偿费是被作为赔偿项目之一加以规定的。根据法条中的逻辑关系理解,将支付死亡补偿费的义务或责任理解为独立于侵权赔偿责任之外的另一种民事责任即补偿责任是违反逻辑的,除非有足够的理由说明两者不存在从属关系而是并列关系。 1 2 3 4 5 6 7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