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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暂行规定

  • 时间:2021-04-07 23:1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1982]246号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法人之间不能即时清结的经济往来,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经济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济经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都是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分配单、调拨单、生产安排单、交粮手册以及其它函件等,可以作为经济合同”的附件,但不能代替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河北省工矿产品购销,农副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和科技协作等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都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与本规定有同等效力。各项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由合同管理机关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二、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当事人双方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按照《经济合同法》和河北省有关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包括计划分配、统购统销、计划收购)和项目的合同,必须按照国家或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指标签订,如因不能按计划签订合同而发生争议时,由下达任务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合同,可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市场情况协商签订;不属于国家、省和上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和科技协作合同,也必须根据国家的计划签订。 第七条 经济合同必须内容具体,项目清楚,手续完备,经济责任明确,符合《经济合同法》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签订经济合同时,产品、项目的质量标准和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省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签订的经济合同,产品名称要清楚,工业品要注明牌号和商标,农副产品要写通用名称。对某些产品(如大宗散装、易损易耗产品),应明确交货数量正负尾数、合理磅差和超欠幅度。  三、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经济合同在执行中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除执行《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以下几点:  一、签订的经济合同如有笔误需要修正时,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二、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三、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时,应先报经下达该计划任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文件要求及时达成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日期,以收到批准文件的日期为准。  四、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关、停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关、停的文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需要履行的债权、债务,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五、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实际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合同即时终止。  经济合同也可以因下列原因终止。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二,由于国家计划的修改或取消;  三,由于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裁决。  四,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确认为无效合同;  五,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第十条 各类经济合同的经济责任和违约处理,按本规定第 四条所列各类经济合同的基本条款执行。  四、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的统一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或各签约单位,都必须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全面管理。 第十二条 省、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建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工作人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建立经济合同专管机构或设专管人员,负责经济合同工作。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管理分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下列经济合同:  1.工业部门与农业、物资、建设、交通运输、社队企业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工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  2.交通运输部门与工业、农业、社队企业、商业(包括外贸)、物资、建设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  3.建设工程承包部门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  4.电力供应部门与用电方之间的经济合同;  5.商业部门与工业、农业部门以及不同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  6.财产出租、贷款、财产保险与承租方、借款方、财产投保方之间的经济合同;  7.科技协作各方之间的经济合同。  二、工业、农业、物资、交通运输、商业、外贸、科技等系统内部的经济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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