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物权动态 > 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赃物

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赃物

  • 时间:2021-04-08 00:0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网友“小桥流水人家”:我朋友的父亲经营木材生意,前些日子一批木材被盗。经多方查证,发现这批木材被盗木人卖给了王某。王某拒还失物,双方协商未果,朋友的父亲一怒之下,放火将这批被盗木材全点燃了。请问,损失的木材应属谁的财产,我朋友的父亲需要赔偿王某被毁木材的损失吗?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李昌林律师:损失的木材应归属你朋友的父亲,且无需赔偿王某损失。木材被盗后,虽被卖给了第三人王某,你朋友的父亲仍是木材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王某归还木材。这时,你朋友父亲的权利在法理上称为“物权的追及效力”,第三人只有构成善意取得才能对抗物权的追及效力。因为赃物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第三人王某无权对抗你朋友父亲的请求权。由于你朋友父亲烧毁的是自己的财产,不是第三人王某的财产。无论第三人王某是否知道这批木材是赃物,赃物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而已毁木材不需要赔偿给王某。

      (文字整理/实习生李志强 记者陶琪)

  • 视频主讲律师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