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 法院这样判是因为《物权法》实施前 法律对屋顶等公共部分的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
屋顶花园占了3户业主楼顶的面积,但开发商却只将使用权赠送给其中一户。感觉吃了亏的市民黄先生不服气,将邻居康先生和开发商一起起诉到法院。日前,锦江法院审理了这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2005年,黄先生和康先生都看中了锦江区一楼盘的房子,不久后成了邻居。入住后黄先生发现,自己头顶上有一个160多平方米的屋顶花园,而这个花园只有邻居康先生一家在使用。黄先生调查得知,康先生当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附件约定,开发商赠送160多平方米私家花园的使用权给康先生。黄先生认为,屋顶花园属于自己所购房屋的屋顶,是公共部分,不属于开发商有权处分的范围,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康先生也无权独立使用,于是将二者起诉到锦江法院,请求判决赠送私家花园的约定无效。
开发商表示,与康先生的买卖合同经过房管局的备案登记,是有效的合同。“而且我们楼盘的楼顶设计、规划都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规划局验收。康先生住宅内开有通往屋顶花园的通道,所以只有他有权使用该楼顶。”开发商还指出,房屋2005年就交付使用了,现在过了四年才提出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从设计上看,仅康先生一家有通往屋顶花园的通道,且该建筑设计通过了竣工验收,所以开发商将屋顶花园赠送给康先生的做法,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一审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屋顶既然属于公共部分,为何可以只给某一户使用?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李声雯律师向记者解释,在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以前,法律对屋顶、楼道等公共部分的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商的设计既然通过了当时的规划验收,配套出售或赠送就没有问题。但在《物权法》实施之后,屋顶、楼道等公共部分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商无擅自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