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佛都市网讯佛山日报记者林成宝报道:“管家”状告业委会名誉权案件有结果。昨日,记者获悉,禅城法院在肯定了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同时,驳回原“管家”起诉业委会名誉侵权的诉求。
佛山市双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禅城区华远大厦原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称双联物管),双联物管撤出对该小区的管理后,因历史问题与华远大厦产生纠纷。因此,双联物管将华远大厦业委会告上法庭,认为华远大厦业委会侵害了其名誉权。昨日,记者看到了禅城法院对于此案件的判决书。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名誉权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张贴的《是否起诉双联物业的意见调查》,本质上应该是对一种行为的评论及对该事件是否应采取相应行动的意见调查。
法院还认为,在本案件中,原告确实派人在管理处门前增扩围栏及用锁把通往管理处的通道封锁,且被告亦已报110要求警察解决,在此事实下,《是否起诉双联物业的意见调查》说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也只是一种较为客观的评论,不存在诽谤,虽然其中亦有较为激烈的言辩,但并没达到侮辱原告人格、贬损其社会价值程度,故不应该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且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名誉权受损。
因此,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法人名誉权的侵害;被告要在市级以上的报刊和华远大厦公示栏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被告向原告赔偿名誉损失人民币1000元,这三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华远大厦业委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法院在判决时认为,因华远大厦业委会依法成立并报原市建设委员会备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的其它组织的条件,业委会可代表业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