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是邻居。2005年7月,被告在未取得装修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装修,将四面承重墙体拆除,致使黄某家中同位置的承重墙体多处开裂,下沉,影响到黄某的日常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黄某多次与李某交涉未果后,提请法院判令被告将拆除的四面承重墙体恢复原状。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被告拆除的四面墙体均属承重墙,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拆墙行为有一定的联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恢复原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将其房屋产权证中房地产平面图所表示的1、2、3、4号墙体恢复原状。
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王小萍律师:承重墙是维护整栋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物的共同部分。《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被告进行装修行使自己的专有权利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拆墙行为与原告房屋的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