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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公共财政支撑垃圾分类

  • 时间:2021-04-07 23:5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新快报记者 尹辉

      特邀议员

      杨中艺

      省政协人口资源与环境委员会副主任

      李公明

      省第九届政协委员

      熊孟清

      广州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总工程师

      本期议题

      据本埠媒体报道,投入过亿元的金沙洲真空垃圾收集系统成了“摆设”。无独有偶,今年4月,广州市环卫局表示,鉴于分类垃圾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分类垃圾箱也暂时不再投放。

      议员建言

      在一定时期内,政府是否可以投入一定的资源,像关照交通路口那样关照每一个垃圾桶?是否可以雇用受到一定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垃圾桶附近执勤,一方面对乱扔垃圾之人进行劝喻,另一方面在“众目睽睽”之下清扫垃圾桶附近的环境以及整理已收集的“可回收垃圾”。

      没有约束力的制度是垃圾分类失败主因

      新快报:从之前的分类垃圾桶到如今的真空垃圾收集系统,广州的垃圾收集及分类设施好像逃脱不了成“摆设”的命运,各位认为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李公明:我认为,首先的原因是各个环节断裂或缺失,即便个人先做好了分类投置,小区混装、转运站的垃圾车混装运走、填埋场混合填埋,使个人的分类变得毫无意义,街头的分类垃圾桶当然会成为摆设。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政府部门根本没有做好相应的设施投入和系统运作安排,只放置分类垃圾桶根本是没用的。这本来是很明白、很简单的事情,为何在当初没有做好规划就匆忙投放分类垃圾桶呢?

      从更深层的角度来看,虽然自从1999年广州市政府正式倡议居民实施垃圾分类,在2000年以后陆续出台了《垃圾分类收集服务细则》等一系列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和规划并不具备法律法规的性质。没有法律法规的制约,不具备强制的执行性质,公共卫生事业是无法实施的。

      杨中艺:在广州乃至全国各地,垃圾分类收集远未成为社会的共识,一方面,公众并不认为自己有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履行垃圾分类的义务,这与公众环保意识缺失有关,在现今应试教育主导下的忽视环保教育的体制下,解决这一问题可能遥遥无期。与此同时,政府也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有约束力的垃圾分类收集体制,现有方法基本不可行,也没有和垃圾处理处置方法体系挂钩。而日、美、欧、澳的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均具有一定的约束性,这可能是我国推行垃圾分类收集二三十年未果的根本原因。

      赋环卫人员“执法”权限或可实现分类

      新快报:应该说,垃圾分类是一种必然趋势。但十年了,广州垃圾分类没有太多成效,究竟是居民的素质没有提高还是政府的工作没有做到位?居民素质的提高有赖于政府作出怎样的努力?

      熊孟清:以往强调,垃圾分类回收的组织者是政府,作业者是拾荒者、家庭和居民。面对居无定所的拾荒者和千家万户,政府的行政强制权力失灵,而政府的行政引导权力又是如此弱小,以致再好的政策也难以广泛传播。广州市推行垃圾分类十余载,做了大量宣传教育工作,甚至出台了相关规范,但仍有相当部分居民不知如何分类或懒于分类。

      李公明:很多人对于如何准确分类垃圾不甚清楚,宣传和普及知识的工作显然还需做好。居民为了分类投置垃圾就需要用更多的垃圾袋,如果没有相应的物质条件,也不容易长期坚持。

      政府部门应该大力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为居民免费提供分类垃圾袋。

      杨中艺:公众和政府在垃圾分类收集事业的发展过程中都没有很好地“就位”。政府作为和公众自觉性的实现应该是相辅相成的。鉴于垃圾问题已经日渐成为制约区域发展的重要公共问题,政府应该开始考虑设立具有一定约束性的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并体现在垃圾集运体系中。

      如早期日本的家庭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将垃圾归为“可燃烧垃圾”和“不可燃烧垃圾”,作为制度,规定每周在某一天专门收集“可燃烧垃圾”,在另一天专门收集“不可燃烧垃圾”,许多地方还在周末的某一天在指定地点回收“可回用废物”。而美国、澳洲“可回用垃圾”和“不可回用垃圾”分别放在不同颜色的垃圾桶中,标准化的垃圾桶的大小可以不同,垃圾桶越大,付费越高,不允许将可回用和不可回用垃圾混装。广州以及中国许多城市比较普遍推行上门收集垃圾的方法,这种方法非常可能成为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化的重要基础。只要建立了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并赋予上门收集垃圾的工作人员以“执法”的权限,理论上,生活垃圾在从家庭转运到市政体系之前就得以被分类,甚至被相关人员“资源化”。如果发现居民未执行垃圾分类收集的制度,应该视情况不同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像关照交通路口一样关照每一个垃圾桶

      新快报:从单桶到双桶,再到如今的单桶,各位如何看待广州垃圾分类设施及政策的变化?透过这些变化,各位如何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对垃圾分类的态度?政府部门究竟是提供设施进行引导还是鉴于现实进行迁就?

      李公明:这种变化只能说明在当初推行这项举措的时候并没有做好全面规划和实施流程的准备工作就匆忙启动,在启动后也没有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且一拖就是十年。不仅时间耽搁了、投入成本浪费了,对居民的分类意识也产生了反向作用。所有这些,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如果政府现在改为迁就现实、知难而退,那就更加错误。

      杨中艺:路边设置分类收集的垃圾桶,其效果不像家庭生活垃圾那样可以通过制度化来实现,需要依赖良好的社会氛围和高度的公众自觉性。这样实施一段时间之后,相信会给公众一种强烈的信号:你有履行垃圾分类收集的义务!

      环保意识应体现在“高考指挥棒”之中

      新快报:在进行垃圾分类处理时,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尽到怎样的职责,承担怎样的责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做得如何?

      熊孟清:我认为首先得区别对待政府、社区、家庭以及企业在垃圾分类里的角色和责任。政府应是责任主体,是引导者、规范者、监督者。政府应在垃圾分类处理中提供服务平台和公众参与平台。

      社区组织应是组织者。社区组织是社区个体的利益代表者,在社区个体中比政府具有更重的话语权,名义上社区组织是垃圾的“拥有者”,因此,社区组织作为分类与回收利用的组织者比较适宜。

      企业,包括回收利用专业企业和商品生产企业,是资源回收利用的主力,承担集中分类、回收转运和生产等作业。事业单位、家庭和居民则是源头分散分类的主力。

      政府应建立一套对垃圾分类处理的公共财政支撑体系,比如在税收、用地、收购价格和设备采购等方面予以支持,平等对待分类、回收利用与末端焚烧或填埋,现在只给焚烧和填埋进行补贴,其实更应该将末端补贴前移到分类与回收利用,支持社区组织开展分类与回收利用工作。

      与此同时,政府还应该协调解决垃圾回收物的销路问题,如稳定价格,确保这类企业取得社会平均利润,以逆生产方式组织生产的利用企业推广产品以求取得保护性市场份额。李公明:政府的责任应该是:第一,制定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法规,并利用公共媒体、公共宣传场所进行广泛、有效的宣传和知识普及;第二,对小区分类、运输和填埋等环节进行相应的设施投入、人员投入等安排,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第三,建设产业化的回收、生产链条,以创造的效益用于维护和更新分类处理设施,形成良性互动。

      杨中艺:政府有责任持续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在学历教育阶段,应充分保障环保教育的师资和课时,中小学应该有充足的专任环保教育教师,这一方面是强化环保教育的基础条件,同时还可以增加大学生的就业岗位。

      环保教育是一项一举多得、一本万利的事业,有环保意识的人通常会有“爱心”以及比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如果能将学生的环保意识体现在“高考指挥棒”中,中国的环保教育可能就不会缺少课时和师资,也许我们就能看到大批孩子们加入环保志愿者的行列。

  • 视频主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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