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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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是总社科技机械局(或委托单位)(甲方)与承担单位(乙方),在科研过程中,协商签订有明确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契约;也是预测评估知识性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依据。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责任心,提高科研质量,缩短成果取得的时间;有利于把科研和生产紧密地结合起来,促使科研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有利于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开源节流,减少国家科研费用的支出。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按有关单位隶属关系划分为纵向合同和横向合同。 纵向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系指总社科技机械局与供销社系统内单位签订的合同,省(市、区)供销合作社为保证单位(丙方),保证单位应监督并保证合同的执行。横向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系指总社科技机械局,根据供销业务的需要与供销社系统外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单位的上级财务部门为保证单位(丙方)。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有以下四种主要形式: (一)科研、研制或产品设计合同。这种合同,或由乙方承担某一项目的全部研制任务,包括设计、试制,直到搞出样品,能正式投产为止;或负责某一项目的研究、设计任务,提供资料、样机、样品、图纸。由总社科技机械局(甲方)提供经费,必要时协助解决原材料、设备。 (二)开发研究合同。开发研究包括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这种合同,由乙方承担在小试鉴定完成后项目的放大试验,以取得批量生产的设计数据、技术经济数据,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等资料。由总社科技机械局(甲方)提供试验经费和(全部或部分)小批量生产开支,并协助解决原材料。试验期间,按财政部(72)财企字第622号文规定:出售样品、样机所得的价款冲减试验经费。如出售样品、样机所得价款超过所拨试验经费,其超过部分由甲、乙双方分成。 (三)科技成果推广合同。也可称“成果出卖”或“技术转让”合同。这种合同,是将由总社科技机械局(甲方)组织研究、引进、吸收的科技成果,以技术承包(或聘请研究单位代为承包)的形式,帮助需方(乙方)应用于生产,并取得经济收益。总社科技机械局提供补充试验费,并承担不可预测性亏损责任。试验期间,按财政部(72)财企字第622号文规定:出售样品、样机所得的价款冲减试验经费。试验完成鉴定后三至八年内,双方实行利润分成,甲方分得的利润用于补充科技三项费用。 (四)技术服务合同。这种合同,是由总社科技机械局(甲方)组织总社研究所的技术力量、测试条件和工艺手段,帮助需方(乙方)开展技术支援性工作。由研究所收取技术服务费,作为研究所的计划外收入。 第四条 签订纵向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的主要程序是: (一)各单位按照供销总社(79)供销科字第4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科学技术管理暂行办法》计划程序,上报申请签订合同项目; (二)总社根据供销业务需要程度和技术条件,择其优者,纳入总社年度科技计划,安排可行性研究,并限期要求申请单位递送重大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一):??1.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2.技术分析及论证;??3.经济效益分析;??4.偿还能力、期限及金额;??5.承担本项目的条件;??6.进度计划安排;??7.经费物资概算及来源(数额、用途清单、来源及落实情况);??8.成果在国内推广的可能性。 (三)由总社科技机械局聘请有关专家和科技工作者,对重大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同行评议。评议的主要内容:??1.项目的目的性;??2.学术上或技术上的先进性;??3.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合理性;??4.经费和物资的可能性;??5.实际效益的经济性。最后作出书面评价意见。 (四)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二):??1.国内外水平及发展趋势;??2.采用的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工艺流程);??3.经费物资概算;??4.计划进度指标;??5.共同条款。 横向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项目不纳入总社年度科技计划,仅将合同付本通报给供销社系统内的有关单位。 关联法规: 第五条 每一项目的经费要按进度分批拨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挪用。除特别需要外,基建任务原则上由乙方按国家规定自筹。乙方凡购置两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对其必要性提出充分理由。 合同中分年度指标必须明确具体,并列出每一年预计取得的阶段成果,合同双方定期按此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 项目完成后,乙方应按合同的内容向甲方及丙方提出合同执行的总结报告,并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资料的数据必须确切。试验结果要能够重复。项目并非因主观原因而致失败时,乙方应将试验经过、失败原因、经验教训等项如实提出报告。 第七条 权利、义务和仲裁。 (一)甲方中途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时,所拨经费、物资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需要的费用。乙方因故撤销合同或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挪用科研经费、违法渎职等)致使无法执行原合同时,应视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物资。如由于主观原因致使合同规定的原进度拖延或造成浪费,所需的额外经费由乙方自理。 (二)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交正式报告者,甲方有权暂停划拨经费及物资。乙方提前或超额完成合同任务,应给予一定物资奖励。 (三)丙方负责监督并保证合同的执行,协调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解决应属本部门安排的基建施工、物资、劳动指标等有关条件。根据需要,有的项目也可由乙方负担部分费用或流通资金。乙方负责解决的条件应于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负责合同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仍有争议,则由经济法庭仲裁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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