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网讯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
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采光权、通风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采光权、通风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将通风权、采光权等写入物权法,是将公民权利进一步细化。此前有过很多类似案例。例如,两幢房子之间间距狭窄,前幢大楼在屋顶竖起大广告牌,影响到了另一幢房子的阳光照射。
这时,居民可到法院诉讼,要求前幢大楼拆除广告牌等。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建筑物确实妨碍了相邻建筑物业主的这几项权利,就可以要求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