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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两年 各界代表探讨身边热点问题

  • 时间:2021-04-07 23:3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河南商报 小区道路或绿地上新增的停车位,该归谁所有,物业公司有权收费吗?家中被盗,物业公司该承担多大责任?《物权法》实施两年多来,涉及的一些热点问题,法官怎么看?

      10月1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各基层法院部分民事审判法官、高校教授和郑州市房管局代表,就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沟通。

      案例1

      道路或绿地上新设的停车位

      物业公司有权收费吗

      王先生下班开车回家,总找不到一个合适的停车位。在小区的绿地上,虽然有的车位空闲,但上面都有一把大大的“V”形锁立在那里。

      王先生说,这些车位是小区物业公司新增的,全部出租给了个人,每年600多元钱。他想知道,这些车位物业公司有权收费吗?收的费用该归谁?

      ■ 法官点评

      新增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收益也应用于全体业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闫明说,小区内的停车位分为两种,一种是规划内的,比如地下停车库;一种是规划外的新增车位,如王先生所说的在绿地上、道路上以及小区人防工程改造新增的停车位。

      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规划内的停车位,在开发商审批建房时,就已经审批归开发商所有,如果业主通过合同取得,就归业主所有。

      小区内新增的停车位归谁所有?闫明认为,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王先生所言由绿地、道路、人防工程改造而成的停车位,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作为委托管理方,可以将之出租,但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案例2 小区停车位能卖给业主以外的人吗

      郑州绿洲书苑小区位于郑州市棉纺东路,内有业主约220户。

      绿洲业委会主任林海洲说,2005年,大多数业主入住,小区内停车难问题凸显。但就在那一年,小区内仅有的一个地下车库被人封堵,使得小区停车状况混乱不堪。时隔不久,2900平方米的地下车库竟变成了一个图书市场。

      地下车库能整体转让给外人?今年3月17日,郑州绿洲书苑业委会与郑州市房管局对簿公堂。开发商、买主等,均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列席法庭。

      ■ 专家点评

      小区停车位应先满足业主需求

      不能卖给“外人”

      郑州市中原区一名法官认为,小区内的停车位可以有条件“卖”给“外人”。条件有三,即必须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剩余;不能出售,只能出租;不得影响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

      她依据的是我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小区停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小区停车位(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但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义华认为,小区停车位应先满足业主需求,不能卖给“外人”。因为从现实情况来看,小区内的停车位是不能满足业主需求的。以郑州市为例,郑州市汽车年增长率为20%,但车位增长率每年不足4%。

      他担心,若开发商故意加价,使业主不能承受高昂的停车费用,之后再卖给“外人”。

      案例3 小区内“私房”能改成商业用房吗

      郑州金水区的郭先生家住2楼,一楼的邻居将房子改成了门面房,出租经营歌厅。郭先生说,每到深夜他们一家打算休息时,一楼仍然回荡着刺耳的音乐声。他几次与一楼邻居协商,但问题没能解决。一怒之下,郭先生将邻居告了。

      ■ 法官点评

      “私房”改商用房 须经整栋楼业主同意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春强说,我国《物权法》第77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在实践操作中,对此多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只要有一名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同意,就不能更改成商用房。

      但郑大法学院副教授郭德香则认为,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法官遇到此类案件时,应本着“利民”的原则进行审判。比如,将私房改成一家便利店,不仅不会扰民,还会方便市民生活。

      案例4

      小区内遭到侵害

      物业公司该担多大责任

      今年9月22日上午,21世纪社区灭门惨案开庭二审。小区的物业公司也是被告,受害方认为,物业公司没能尽到管理职责,应当赔偿损失。

      ■ 法官点评

      物业公司若没尽到责任

      应在必要限度内承担责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林利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如果物业公司没能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或者保安脱离岗位,基于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若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尽到了责任,应当举出证据。

      但张林利同时认为,物业公司收费不高,不应承担过重的责任。责任过重不利于物业行业发展。

  • 视频主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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