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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十大涉民生司法政策

  • 时间:2021-04-07 23:2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2011-1-7 8:39:45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0年度十大涉民生司法政策 本报北京1月6日讯 (记者 李 芹)经过认真梳理、精心挑选,今天,本报编辑部评选出2010年度十大涉民生司法政策。

    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手段,深刻影响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和工作部署。在刚刚过去的2010年里,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研究新情况,切实解决新问题,出台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20个司法解释和一批指导性意见,努力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司法保障。

    本报今年评选出的十大司法政策都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涉及民生的各个方面,包括:净化互联网手机媒体环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维护劳动者权益,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平衡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和事故受害人权益,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等。

    十大司法政策反映了过去的一年人民法院的重点工作,其评选结果充分展现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为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取得的突出业绩。

    应本报之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肖建国,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等五位法学领域著名学者分别为2010年度十大涉民生司法政策作了精彩点评,对其中所蕴含的深刻含义和重大影响予以生动诠释。

    1.严把事实关证据关 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布时间:2010年6月13日

    主要内容: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证明标准,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明确要求办理死刑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予以细化,须符合五项规定才能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 兵

    重事实、重证据,是我国历来审判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在死刑案件中尤为严格。但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先后发现个别刑事重大冤错案件,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刑事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切实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五部委联合出台两个证据规定,很有必要。

    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被学者誉为“标志着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架构得以建立”。的确,两个规定亮点颇多:1.首次在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上明文确认了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2.强调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并明确和细化了死刑案件定罪量刑应达到的证明标准;3.明确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以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4.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保护制度等。

    不可否认,两个证据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从粗放走向精细的一项重大举措,其所确立的证据规则沿着刑事诉讼过程,从证据意识、证据观念到证据的收集、固定、扣押、保管、移送、质证、认定等各个环节都做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了判断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丰富了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系。这必将对提高办案质量、遏制刑讯逼供、实现司法公正产生积极影响。

    法制的点滴进步,当然令人欣慰。不过,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两个证据规定远非完美,例如,“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的规定,依然为瑕疵证据留下了口子。此外,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难完全得到执行。要想健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切实保障程序公正、提高案件质量,尚需时日。

    2.严惩传播淫秽信息犯罪 净化互联网等传媒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公布时间:2010年2月2日

    主要内容:《解释》共13条,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特别对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行为,从严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光权

    互联网、移动通讯业、声讯业的发展,对于推进社会发展,方便人民生活,有积极意义。但是,这些现代化工具,也可能被个别犯罪分子所利用。近年来,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有越来越猖獗之势,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司法解释条文虽然不多,但内涵丰富。我认为,这一解释的亮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不仅明确了定罪标准,还确定了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应迅速,能够及时运用刑罚手段惩罚特殊类型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二是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保护。解释规定,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内容的淫秽物品的行为,从严惩处,绝不宽恕。司法解释保护特殊群体、关注民生、保护民生的价值取向表现得非常充分!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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