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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公安机关打击和取缔无证“黑”旅馆

  • 时间:2021-04-08 00:1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烟台大众网9月28日讯 (通讯员 路明 本举 福基 见习记者 王保珠) 为强化烟台市芝罘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确保“两节会”安全,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从9月25日起,加大对市区无证旅馆的整治力度,重点打击和取缔无证“黑”旅馆。

      据了解,此次取缔无证旅馆范围,包括所有在芝罘区范围内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及经营地址、法人、名称三不符的旅馆,尤其是分布在火车站和鲁东大学周边居民楼内的无证“黑”旅馆是次此整治重点。行动中,芝罘公安分局在前期调查摸底和群众举报的基础上,于9月25日召开全区各派出所工作会议,布署查处无证旅馆的工作,各所当日16时前书面告知无证旅馆业户立即停止非法经营行为。

      并于当日20时起,组织警力对全区所有无证旅馆进行清查,发现非法经营的业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予以取缔。并在非法经营旅馆的场所门前以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26日,芝罘警方对一名无视公安机关处罚,拒不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旅馆业户,依法做出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并处没收非法收入,并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对该旅馆予以取缔。

      另悉,芝罘公安在对全区无证旅馆进行取缔的同时,还加大对全区有证旅馆的检查力度,对旅馆经营人员,不严格按规定登记的行为严肃查处。今后,凡是在芝罘区宾馆和中小旅馆存在不严格按规定登记和一人登记多人住宿的违法行为,在一年内被公安机关处罚3次以上的旅馆业户(含3次)或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发生重大案件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旅馆业户,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市民如果发现有旅馆有违规行为,可以举报,举报电话:6212424。

      相关法律链接:

      (一)居民楼不符合开办旅馆条件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必须作出承诺:一是知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二是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章的规定;三是已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处罚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

  • 视频主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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