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实施以来,诸如各类财产的法律地位、国有资产的保护、农村土地权利的物权化保障、个人财富的确认等各种长久以来的争论,悄然改变了各自的声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迄今已近两年。物权法的实施效果良好、深得民心,在实施近两周年之际,再来回顾一下其历史沿革、制度创新与时代意义,仍然非常必要。
物权法的历史沿革
物权法的产生过程,可以分为几个非常显著的期间。
第一个期间就是1993年之前。物权法的核心是所有权制度。新中国建立以后,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受到重视,因此,在相当长时间里,我国是排斥西方的物权法律制度的。在新物权法出台以前,我们的法律中甚至没有“物权”这样的词汇。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起草的几部民法典草案中,有一些所有权的规定,但其重点均在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需要进行财产交易,而进行财产交易的前提是有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物权法的核心。因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提出,物权法律制度必须建立起来。这种情况下,物权法的起草提到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也就是必然的。
第二个期间是1993年到1999年。
1993年以后,学界开始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较系统的研究。但当时,由于我国正起草统一合同法,因此物权法尚未成为学界研究的重心,立法机关所做的准备工作也很有限。1998年,中国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法便被纳入到民法典起草的工作中。1999年3月,统一合同法颁布,整个民法学界的重心便移到物权法的研究上。
第三个期间是1999年至2005年。
1999年到2004年,学界共起草了4部物权法学者建议稿。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7月10日,三审后的《物权法(草案)》公布,开始面向全国广泛征求意见,收到上万条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三审和四审之间,因引发“违宪”之争,《物权法(草案)》的审议搁浅。
第四个期间是2006年到2007年。
在“违宪”之争平息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数次审议,认为其精神值得肯定。这样,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以后,2007年3月提交给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6日通过,10月1日实施。新物权法共5编19章,2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