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物权动态 > 地铁施工致商户受损不予补偿

地铁施工致商户受损不予补偿

  • 时间:2021-04-08 00:0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摘要:施工围挡导致周围商铺生意一落千丈,营业额相比往年同期下降50%,一些小成本的商铺无法维持下去,纷纷撤离、关闭,那么,对于修建地铁等市政工程导致周围商铺生意不好,可否向拆迁人索赔?

      施工围挡导致周围商铺生意一落千丈,营业额相比往年同期下降50%,一些小成本的商铺无法维持下去,纷纷撤离、关闭,那么,对于修建地铁等市政工程导致周围商铺生意不好,可否向拆迁人索赔?

      南山拆迁办:市里规定不予补偿

      南山区地铁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山区旧城改造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补偿仅针对地铁用地红线范围内需要进行拆迁(或迁移)的商铺,政府给予安置补偿,对于红线外的,市里有文件规定不给予补偿。”该负责人说,修地铁是重大市政工程,从短期来讲难免对周边商户生意造成影响,但从长远角度看,地铁修好后最受益的还是这些人。“即便是在上海、北京修地铁等市政建设导致周边商户生意受损,均没有给予补偿,在全国都无例可循。”

      他接着说,目前对于地铁施工拆迁补偿唯一可参考就是《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只说因拆迁对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或者因拆迁施工围挡、临时占地对拆迁范围外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补偿,但具体怎么补?补多少?则说得非常笼统,不严谨不规范。“现在就是,有利益上面要管,有麻烦事就推到基层。”

      市拆迁办:补偿无先例可循

      深圳市拆迁办有关负责人明确回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周边商户生意造成的损失没有补偿,目前国家、省、市对地铁施工导致的经营损失应如何补偿均无明确规定,国家更没有相关补偿标准,无先例可循。

      对于《办法》第48条明确规定的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人士说,在建地铁虽然是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但它是在公共道路上建设,并不涉及到房屋拆迁而产生的补偿问题。

      地铁公司:我们不是私人老板,做不到

      深圳地铁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长认为,对于个别地段在补偿上可能给予一定的照顾,但这权限不完全在地铁公司掌握内,主要由政府部门来解决,我们地铁所用的每一分钱都是纳税人的钱,不可能因为商户受损失,他要多少就给多少,我们不是私人老板,做不到。“其次,目前补偿仅是对征地拆迁那部分人。”

      至于像刘绵春这样的二房东,问题就更复杂。假若政府给补偿,不排除他们在中间吃差价、抽水等等,导致直接受影响商户到头来还是落空。深圳地铁拆迁办负责人透露,这确实是个问题,到底给不给补,政府有关部门一直在探讨中。

      ■ 相关法规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因拆迁对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或者因拆迁施工围挡、临时占地对拆迁范围外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物权法》其原则之一,公私物权一体平等保护。

      ■ 律师说法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应平等保护

      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东认为,刘绵春的案子从一审、二审到省高院均以“地铁施工涉及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关系到全体市民的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不予受理”,他认为不予受理裁决是错误的。地铁施工虽是公共利益项目,不能因为地铁的公益性质,就对给个体利益造成损失具有免责性,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使是因为公益性给私人权益造成损害的,也应该给予赔偿,本案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纠纷。政府不应该拿“未有补偿先例”当理由。

      他认为,《物权法》明确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受平等保护。而法院驳回刘个人诉求,这是国家司法行政化一种表现,法院受政府影响,目前还未完全独立行使审判权。“换作在香港,结果肯定不一样,其法制独立性很强。虽然说我们正朝这个方向努力,但离目标差远了。”

      ■ 他山之石

      香港:受损商户可申请“骚扰补偿金”

      香港《铁路条例》其中有一个专门的条款就名为“补偿”,条例规定了9项修建铁路侵犯的权益都可以申请补偿。这些被侵犯的权益包括收回土地、土地市场价值降低、损害建筑物结构、封闭道路导致的不便等等。如果修建铁路时,有超过14天以上的骚扰,就可以申请“骚扰补偿金”。如果由于封闭道路、临时占用道路,业主暂时不能管理这块土地,导致业务受到干扰,也可以申请“骚扰金”。

      03-04版采写:头条记者 王丹丹

  • 视频主讲律师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