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28)日,《福州市保护城市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二审稿将物权法实施前幼儿园产权处理的修改规定删除了。
初审时,在小区配建幼儿园产权归属方面新增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前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其使用面积产权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产权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外规定。”但审议中,产权究竟是归教育部门、业主还是开发商,争议很大。二审稿对这个条款的意见是,无需特别规定,我市部分幼儿园尚未按原法规移交产权的具体问题应由市政府依法处理。
另外,针对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没有及时交付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现象,二审稿新增规定,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配套建设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设项目分期进行的,中学、小学、幼儿园应当与其选址定点所在的该期建设工程同时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