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业主的权利并尊重业主自治,我国《物权法》专用一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居民告别了传统的独门独户的居住方式而住上了楼房。据统计,目前全国有近5亿人居住在城市小区。一幢楼房常位于某一居民小区,被纵向和横向划分出多套商品房。对每一套商品房的所有人或业主而言,他对该建筑物的权利是明显不同于独门独户的所有人的。物权法借鉴台湾民法的有关规定称其为建筑屋区分所有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是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对共同财产、共同事物的管理权这三种权利组成的一种权利。物权法关于保护业主上述权利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为业主共有,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二、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决定。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并且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三、业主有自行管理物业的权利,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等;
四、强调业主自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进行管理。一方面发挥社区自治的功能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法院和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的规定解决业主之间诉讼到法院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