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电综(1998)102号
发布文号: (1998)102号
根据电力工程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等“五制”的要求,现将《关于提高电力工程管理水平,落实工程合同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中贯彻执行,努力实现工程管理由行政管理向合同管理的转变,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关于提高电力工程管理水平落实工程合同制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全面落实“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控制造价,合理工期,达标投产;强化管理,减人增效,四自两体”的48字方针和电力建设上新水平的六条标准,切实推行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的“五制”,促进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到位,规范电力建设市场,进一步推动电力建设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计委、电力部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现就提高电力工程管理水平,规范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合同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电力建设改革与发展的要求,电力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项目法人的权利和责任,由项目法人依法对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项目法人要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规范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真正承担起电力工程建设管理的任务,使项目法人的责任制落实到位。 三、根据电力建设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今年起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招投标,各项目法人须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的规定,全面推行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投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法竞争,择优选择中标单位,制止违法行为,规范电力建设市场。今年凡不实行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不予以转报开工计划,各网、省电力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并网协议。 四、电力建设项目的招标应严格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参照电力工程的七个招标文件范本,根据电力行业的概预算管理规定、工期定额、技术规范等在招标文件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电力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价格确定原则,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合同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合同价格、履约保证和违约责任,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合同履约考核,实现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制。 五、根据目前电力工程招标情况,合同的专用条款应符合价值规律,注重提高效率和效益,体现奖优罚劣的内容,以规范合同各方的行为,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调动合同各方的积极性: (一)勘察设计合同方面 1.应根据《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工期定额》、《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等,由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与受托方协商确定工程合同的服务范围、工期、质量及其他要求。 2.勘察设计合同价格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根据合同的服务范围、工期、质量和其他要求合理确定。 3.勘察设计单位在接受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委托的本工程规定的勘察设计内容以外的工作时,如增加设计内容、增加技术服务、施工或设备的招标代理、咨询等,应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合同,明确服务范围、工期、质量、价格及其他要求。 4.合同工期确定以后,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根据工程的需要,提出适当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应根据提前的时间,给予受托方不超过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2%的赶工补偿,并根据预测提前工期所产生的效益,给予适当的奖励。 5.因受托方自身的原因延期交付设计文件时,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2‰,误期扣款总额一般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2%。 6.因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的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工期,应给予受托方适当的窝工补偿,如委托方要求受托方仍按原工期交付设计文件时,受托方可将委托方延误的工期视为赶工期,赶工补偿和奖励参照第4款执行。 7.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要求增加的勘察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部分可在合同中明确,也可签订补充协议,增加的费用计入合同价格。 8.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向受托方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的逾期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受托方有权暂停履行下一阶段的工作,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 9.在可研阶段,由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因设计责任致使可研估算超出可研评估审查结果5%以上时,以5%为基数,每超1%应扣减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1%,超出10%及以上时,应扣减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20%。 10.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超过可研估算结果(按审定估算同一价格水平年计算,不含基本预备费)的4%时,以4%为基数,每超出1%应扣减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1%,超出4%时设计文件应视为不合格,项目法人或总承包商有权要求受托方重新返工,并可视情况扣减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20%;受托方优化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静态投资比可研估算低4%以上时,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优化设计后,以4%为基数,每低1%可奖励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1%。 11.施工图预算的静态投资超过审定概算(按审定概算同一价格水平年,不含基本预备费)的2%时,以2%为基数,每超1%可扣减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1%,当超过4%及以上时,除按以上扣减合同价款外,受托方须无偿进行返工;因受托方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造价并经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施工图预算的静态投资低于审定概算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可奖励该设计阶段合同价款的1%。 12.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超过基本预备费的33%时,以33%为基数,每超过1%可扣减勘察设计合同总价的1%;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低于基本预备费的33%时,以33%为基数,每降低1%可奖励勘察设计合同总价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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