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10%左右
○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跨省转移
○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国家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
○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国家要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
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
医保基金先行支付
○城镇居民社保和新农保险可合并实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
本养老金,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
会议指出,自2005年起,国家已连续五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
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在稳定中有所提高,这项工作还要继续进行。会议确定,
从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
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20元
左右。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
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
低的人员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
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适当倾斜。今后,还要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
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的
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