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河大道上车流滚滚。 本报记者 丁庆林 摄
昨天,《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分组审议时引起热议。在分组审议中,《修改建议稿》中的从严处罚的原则得到了大部分委员的赞成,但他们也指出,在严厉处罚的同时还要更加重视完善管理。另外,要规定严格执法,让好的法规能真正起到减少交通违法行为,保障交通安全的效果。
重高额处罚更要重完善管理
提交本次会议的《草案修改建议稿》采用罚款、扣分、扣证、入个人诚信档案等手段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比如冲红灯要罚款500元,扣4分。多次冲红灯则累进加罚。
“深圳是一个道路资源非常匮乏的城市,又是人口密集、车辆众多的城市,机动车辆在全国排第二位,这么复杂的社会、交通状态,没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处罚机制,没有让驾车人对法律有敬畏心态,是很难做好交通安全管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华楠认为,从严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是符合我市实际的。
张宝泉委员表示,重罚是一个手段,但是首先要有好的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牵涉到道路的设计、设施、信号灯的设置等问题。目前我们在这些管理上还存在不少不科学、不合理之处,要更好地实现道路交通安全,一定要强调管理的合理、科学。
金依俚委员则认为,有时候违法行为人是因为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而违法的,如有人改装车头灯未被查处,当其上路时非常刺眼的灯光射出去,造成被干扰视线的司机违法,或者是道路上有障碍而交通管理部门未及时设置警示、引导而导致司机违法,这样追究驾车人的违法责任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因此,要维护好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首先要做好管理,减少因管理缺位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加强管理,就是路面上要看得到警力,要有人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聚声表示。蔡立委员指出,《草案修改建议稿》确立了建立摩托车巡警上路的制度,那么是否应该明确有多少比例的交警应上路巡查。“80%还是90%?”在香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骑警几分钟就到现场,我们能不能做到?”
好法规要避免执行难
“这个条例很多制度和内容都非常好,但是却有个问题——很多条款如何执行?”王玲玲委员在分组讨论时亮出了自己的观点。王玲玲说,实际上,很多交通违法行为都是“瞬间即逝”的问题,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如何进行执法?
陈涤委员以行人违章问题为例,认为有好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上却可能会遭遇困难:“行人冲红灯,被交警抓住了,但是他身上没钱也没身份证,无法对其罚款处罚,那该怎么办?”他认为,法规出台后,如果说无法执行,或者是说执行的只是少数,不能起到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的效果,那将会对法规的权威性造成较大的影响。
市人大代表肖幼美也指出,《修改建议稿》的部分条款还存在模糊性,这也会造成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比如《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车辆发生轻微碰撞事故以后,应该及时地转移车辆,不能影响道路的顺畅。“这个‘轻微’怎么界定?‘及时’又怎么界定?法规的规定应该要具体一点,执行的时候就有根据了。”
严格执法堵住人情漏洞
在分组审议中,委员们都认为,从严处罚具有较大的威慑力,但是要让处罚真正起到威慑和教育作用,还应当严格执法,堵住人情漏洞。
金依俚委员指出,在我们现行的交通违法处罚中,有一些“有关系的人”是可以通过人情关系去事后消除的。“我觉得要把通过人情关系消除的漏洞和空间缩到最小的程度,这样才能让违法当事人和其他人受到教育和触动!”那么如何防止我们在处罚当中人情关系对处罚的冲击和干扰呢?金依俚举了一个例子——杭州的交通违法信息必须在一个小时内录入记录系统,这就很大程度地杜绝了违法当事人托人情、做工作的可能。因此,金依俚认为,《草案修改建议稿》应该在执法管理和监督方面有进一步的规定和要求,从而实现真正的严格执法,堵住任何关系人情和腐败的漏洞。
盛斌委员也建议,一定要实现执法严格、执法到位、违法必究,让所有违法的人、所有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人受到处罚:“在香港,很少人敢违反交通规则,为什么?因为执法严格,执法到位,违法必究!”
设社会仲裁机构解决扯皮问题
《草案修改建议稿》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设立了免责条款,但是其中规定,特定情况下,如交通信号灯因故障而失效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车人判断而违法的,可由当事人提出异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可以免于处罚。
“交通部门作出处罚规定,最后查证的还是交通管理部门,那岂不是交通管理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车主提出异议有用吗?” 陈安仁委员对免责条款的程序提出了异议。
翁晓波委员也对此持有相同的意见。他认为,除了《草案修改建议稿》中所涉及的免责违章行为外,凡是对违章有争议的时候,都会涉及到裁决权归谁所有的问题。因此他建议,要建立一个裁决部门,由交通管理部门、市民及各界代表参与,由这样一个中立机构对争议行为进行裁决,才会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
社会服务形式仍需慎重考虑
《草案修改建议稿》保留了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社会服务的规定,得到了委员们的赞同。但是《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可到医院提供义务护理或者参加市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服务,这部分内容多位委员表示有异议。分组审议时,多名委员认为,医疗护理或者义工工作必须是自愿进行并有一定的技巧,如果强行规定社会服务内容,会带来一些操作或是效果上的问题。
为此,委员们建议慎重考虑社会服务的形式,比如可以改为让违法行为人协助交通管理等,让社会服务既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又不会造成其他不可控制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