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7日,对于刘先生来说是个很有点讽刺意味的日子。一番精挑细选后好不容易选定了的房子,合同刚刚签下才几个小时,国务院的楼市新政便出台,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贷款。一下子,刘先生的兴奋变成了为难。
“我根本没有那么多钱付房子的全款,不能贷款我就买不了这套房。”可开发商的态度很坚决,不能解除合同,不退款。
陷入两难的刘先生只得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不久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新政的出台属于“无法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变化”,不仅刘先生不违约,开发商还须全额退款。
买房人:
突遇新政,房买不起了
去年春天,已经拥有了两套房产的刘先生在通州区又看上了一套房子。4月17日这一天,刘先生终于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下了商品房认购书,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认购当日,刘先生支付了定金5万元和预付款5万元。
可就在当天,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要求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房屋新政的突然发布让刘先生无力再承担已经认购的房屋。为此,刘先生找到了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和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