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和依据错误,应推倒重来
——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错误,混淆所有权法律关系和合同法律关系,违反宪法和法律,严重侵害所有人业主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应终止该草案立法方案,待重新理顺法律关系后,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类立法。
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规范所有权关系,立法目的只能是保护所有权人,参杂其他非所有权人,必然侵害所有人的所有权。
草案第一条中的“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从字面意思理解,只能是物业所有人业主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活动,这是纵向的所有权法律关系,规范这种法律关系的立法目的,只能是保护所有权人业主的财产权,而不应涉及与所有权人无关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权益。
我们可以通过与《物权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比较中看清这个问题。《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不涉及其他非物权权利人的权益。
既然草案的立法依据是《物权法》,那么在立法目的上也应当符合保护业主物权的目的,而不应参杂其他非物权权利人的权益。当然也有人会认为,草案的立法依据还有《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那么,也只能是证明《条例》的立法目的也是错误的,而《物权法》是其上位法,草案只能服从上位法。
2、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必须以《合同法》为立法依据,否则主体间就不可能享有法律上的平等。
如果说草案第一条“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是指聘用物业管理活动,即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那么就不能混淆为物业管理活动,而应写明为“规范聘用物业管理活动”,只有在这种聘用合同关系中,才可能有草案第一条中写明的立法目的——“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物业管理活动”与“聘用物业管理活动”有着本质区别,涉及的主体、法律关系都不相同,两者混淆将直接违反调整这两种法律关系的上位法。
如果说草案第一条是为了规范聘用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立法依据就应当写明《合同法》,并且严格按《合同法》的规定规范聘用物业管理活动。如果不依据《合同法》,那么聘用物业管理活动的主体之间,必然不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而草案中,违反《合同法》的条款比比皆是。
鉴于草案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严重错误,导致大量具体条款违反《宪法》和法律,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草案既要在规范业主的物业管理活动中,参杂保护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权益,又要在聘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依据《合同法》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这种特权主体为中外立法史上罕见。
当然,即使草案通过了,广大业主也不可能接受。所有权关系与合同关系是两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由此产生国家层面的两部大法《物权法》和《合同法》来分别调整。试图劈开《合同法》的调整,强行将两种社会关系扭曲缠绕,谋取不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利益,必然扰乱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导致大规模的“欠费”、社区的内乱乃至可能发生的社会动乱并非危言耸听,请立法者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