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昨召开研讨会 《拆迁条例》将废止 《征收条例》正酝酿 专家会上建言———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专家研讨会,会上提出了6大问题,听取了民法、行政法方面专家的意见。特别是关于强制拆迁的问题,引起了专家的热议。
本报从独家渠道获悉,针对近期成都居民对抗强制拆迁自焚的行为,会上专家提出,即使拆迁合法也要保障居住人的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表示,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还不成熟,等成熟之后,将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他还透露,《征收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就意味着现行的《拆迁条例》同时废除。
现状
《拆迁条例》不合理之处
参与昨天研讨会的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认为,目前的《拆迁条例》存在的一些主要不合理之处有:
一、拆迁更多强调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权,漠视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
二、把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分成两个阶段,使在没有得到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进行房屋拆迁;
三、征收和补偿不在同一阶段进行,政府收回土地后,是把补偿问题留到了拆迁阶段,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来解决,这不利于房屋所有人利益;
四、拆迁问题没有区分公共利益拆迁和商业开发拆迁,很容易引发一些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合谋的情况,损害房屋所有者的利益。
王锡锌表示,现在修改的阻力主要来自于一些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虑,片面强调城市的建设发展,可能忽视对财产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保护。“阻力越大,越表明对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制度进行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
追问
为何《物权法》挡不住“铲车”
《物权法》比《拆迁条例》要大,但在现实中,有的公民手拿《物权法》,却抵挡不住拆迁人“依法拆迁”的铲车。
王锡锌说,这是因为《物权法》的规定仅提供了对财产权保护的基本的原则,没有关于物权保护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拆迁部门在拆迁问题上往往更习惯、更倾向于适用更加具体、操作起来对他们更加便利的《拆迁条例》。
王锡锌说,《拆迁条例》和《物权法》存在一些抵触,但缺乏一种有效的违宪审查的程序和操作机制,所以即便在形式上两者有抵触,也很难及时地对《拆迁条例》通过审查来加以废止或改进。
昨天参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说,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拆迁条例》违反了宪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所以国务院应当在《物权法》制定颁布以后,及时地对《拆迁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
会上专家关注的5大问题
公共利益的界定
应该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这样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宜过宽,应该对地方政府的征收权进行严格限制。
房屋征收的程序
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争议解决机制
草案虽然有上述程序性的规定,但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对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认识依然会发生争议,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来解决争议?对于存在的争议,由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或常委会审议决定是否可行。
拆迁补偿机制
在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中,如果对房屋评估价格产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实行产权交换,对产权交换房屋有什么样的要求?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商业拆迁将来如何规范?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如何规范实施?尤其是招商引资,要是把它当成公共利益的话,大家可能就不会接受,但它的用地又实在解决不了。
现在许多地方政府在城市发展中将许多市政项目交付商业开发,这也是地方政府阻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建言
合法拆迁 也要保居住人安全
与会的一位专家表示,关于拆迁的程序问题,是不是要全部交给法院。
该专家建议,争议非常大的拆迁问题就交给法院;争议较小的通过一个裁判,不用通过上法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认为,在依法强制拆迁过程当中,如果出现被征收人不愿离开房屋,并且采取极端的危害自身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方式来阻止拆迁的话,在制度设计上就应该考虑暂时停止这样的拆迁活动。“即便是在征收拆迁的决定都合法的情况下,也应以暂时停止的方式首先保障被征收人的或者房屋居住人的人身安全。”沈岿说。
他说,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手段,如对于拒不履行法定裁判的人是可以采取拘留的手段,既可以让合法的拆迁顺利进行,同时又可以保证被征收人的人身安全。但是这都是需要建立在地方政府依法适当地运用相关的强制手段的基础上。
避免野蛮拆迁 应合理补偿
沈岿说,目前,法律原则上是禁止野蛮拆迁的,但《拆迁条例》对此没有对拆迁程序作严格的规定,从而在制度层面上给野蛮拆迁制造了机会。
他说,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把拆迁的前提建立在合法征收和合理补偿的基础上,一般情况下就不再存在强制拆迁的问题。
此外,若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话,可以通过法院,如果法院经过合法的程序裁定政府的征收或补偿决定是合法合理的,那么,被征收人在法律上就没有理由再成为所谓的钉子户,否则,就会依法强制拆迁。
他强调,“当然,这就需要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性。”
王锡锌表示,《拆迁条例》的修改,可以在拆迁的程序、对暴力拆迁的禁止和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有效保护。
拆迁制度涉及到民生,民生问题应该是这一制度特别关注的问题,这也是立法者在对拆迁制度进行修改时必须牢牢把握的一个核心主题。
开发商拆迁 政府不该出面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认为,需要通过一种机制来保证政府不能纯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地牺牲个体利益。
在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如果是“非公共利益”,政府就不应该出面为开发商征收,开发商必须和房屋所有权人平等地协商、讨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相关事宜。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能接受开发商开出的条件,那么,房屋所有权人完全有权利拒绝出让自己的房屋,这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用来保障自己利益的法律机制。
强拆应明确 单独写一章
参会的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建言,把“强拆”调解明确,这个对解决现在的野蛮拆迁还有漫天要价我觉得都比较有好处。因为现在要解决的就是强拆应该怎么办的问题。
他建议,应该把重点处理强拆,单独写一章,要写细化,甚至必要的话,强拆这一块最后要公布,让老百姓提意见,让大家接受,觉得这确实是合理的。
案例
对抗强制拆迁 成都居民自焚
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
如今,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背景链接
征收条例
2007年,《物权法》公布后,原建设部的有关领导就表示,《拆迁条例》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根据规定,《拆迁条例》在《物权法》实施后应停止执行,但是,这将造成拆迁方面的法规成为“空白”。
为此,国务院法制办、原建设部在2007年制定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并先后两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及部门协调会,对该草案进行研讨修改。
拆迁条例
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