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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在小区内被盗 法院判物管赔

  • 时间:2021-04-07 23:4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车位紧张,有的小区会把公共用地辟为停车位。首席记者杨赋/摄

      在现实生活中,车主因在小区内停车过程中权益受损,将物管方告上法庭的案例并不难找。

      案情回放

      2006年3月8日,余先生下班后将自己的长安微型车停放在小区的停车场内。次日早上8点多,余先生发现微型车不翼而飞了。他赶紧找到小区物管公司反映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余先生认为,自己已交纳了每月90元的停车费,小区物管公司理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物管公司却认为,其与余先生之间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如果是保管合同关系,小区物管公司应实际占有或控制车辆,但他们并没有占有或控制车辆,只是对小区内车辆的停放顺序进行管理。更何况余先生有车辆出入证,可以随时开车进出。故他们收取的是场地使用费,而非保管费,不应该对余先生的车辆丢失承担责任。多次交涉无果,余先生将物管诉至官渡区法院,索赔经济损失39652元。

      此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之间到底构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占用,有偿使用”关系。法院认为,余先生在缴纳了占道停车费,领取了出入证后,只要凭出入证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车辆就实际交付给物管公司,物管公司就应当按照出入证的规定对余先生的车辆进行管理。法院综合车辆折旧及市场行情,一审判决:物管公司赔偿余先生车辆损失3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二审时,上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细说维权难点

      当时审理此案的是官渡区人民法院法官张英才。张法官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目前,停车问题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与场地占用(租赁)关系之说,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案件也有不同的判决,具体案件得具体分析其法律关系。

      记者:有车主反映,车停在小区里被刮花,物管则以收取的只是“场地占用费”,而不是“车辆保管费”为由,拒绝赔偿。这样的说法站得住脚吗?

      张:针对此类争议,双方关系要明确,这是确认问题性质的关键。法院判决赔与不赔,基本是以认定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占用(租赁)来区别的。认定存在保管关系的,基本都会赔;认定存在车位使用关系的,基本都不赔,除非物业公司存在严重过错。

      记者:车主停车时权益受损,取证很难。应该如何取证?

      张: 车主、停车场双方对车辆状况都要察看,并对车辆是否存在擦碰痕迹要达成共识。这样的话,出现纠纷很好解决。但停车是短期临时行为,双方很少书面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出事后,车主很难确认停车场方的责任。为了避免出现“举证难”,停车时明确车辆状况不失为好方法,问题就是操作烦琐。

      记者:车位紧张,有些小区会把公共用地用作停车位。这是否构成侵权?

      张: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合理的公共用地设置停车位并收取停车费,只能是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批准后实行,而且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支配。即使业主委员会委托物管代收停车费,该费用也不能列入物管收费范围,因为这是对管理人员的劳务补偿和全体业主产权的价金补偿。

      记者:您审理过的案子中,车主在停车过程中遇到的维权案例集中在哪些方面?车主维权的难点是哪些?

      张:问题主要集中在车辆失窃及车身擦碰等方面。车主维权的难点在于举证证明车辆在停车处受损,是否因停车场方存在过错所导致。因此,车主在停车时有必要完善相应的手续,如停车时索要停车卡,车辆被盗后及时报警备案,或停车时明确车辆的实际状况。

      维权小贴士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张震律师认为,这两个法律关系的界定比较困难。一般来说,区分这两个法律关系,关键看两点:一、这个合同的标的是车,还是场地的用益物权;二、谁对这个场地拥有所有权或用益物权。

      张律师分析,小区的车位所有权属于业主,物管有的只是管理权,它是依据与业主的合同约定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业主授予的。

      在停车这个问题上,相互之间的合同标的只能是车,这一来,业主与物管之间形成的无疑就是保管合同关系。另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管负有对小区财产进行管理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业主在小区缴纳的停车费就属于保管车辆的费用。

  • 视频主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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