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物权动态 > 农地流转需设置风险缓存机制

农地流转需设置风险缓存机制

  • 时间:2021-04-07 23:3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简要内容:近日,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与成都市社会科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研讨会”在成都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指出,现行的法律体制中,农地的物权划分为很多种类,比如说耕作地有承包经营权,还有乡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近日,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与成都市社会科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研讨会”在成都举行。近百名关心土地制度改革的专家学者和各地的改革实践者齐聚一堂,围绕成都农村土地确权实践的思考、农村土地流转的约束因素与政策应对、农地改革的八项原则、农地转让的物权问题、农地产权交易的“意识性障碍”、人口城市化与农业经营规模等内容展开研讨。

      关于农地流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刘守英提出了他的设想: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当前,应在农村土地成员权退出设计上多作探索。可否设置一种风险缓冲机制,如果农民进入城市打工,允许其处置自己的土地;如果农民“失败”后返乡,允许其重新获得土地。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农村土地改革要有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保证粮食安全、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助于规范政府行为,有效遏制土地腐败。根据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界定土地产权,严格按照土地规划,无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城市用地,无论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都应该“同地同权同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指出,现行的法律体制中,农地的物权划分为很多种类,比如说耕作地有承包经营权,还有乡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乡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上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农村宅基地有一个社会保障功能,可以保证农村居民居者有其屋,所以还不能进入市场;乡镇建设用地就没有这个功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逐渐进入市场。

      针对当前各地的改革实践与学术观点之间存在不同,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周其仁教授说,其实一致的地方也很多,这或许可以形成一股推动土地制度改革前进的力量。他认为,当前进行的土地制度改革,有可能是继上世纪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次伟大变革,影响到千百万人民的生活。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政研究所主任唐健在发言中表示,国土资源部正在积极研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政策,解决地方上对于政策的迫切需求,其政策包括宅基地管理、土地征收制度、土地整治问题等,并将采取先试点、再示范、后推开的方式进行。

  • 视频主讲律师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