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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市公安局、马鞍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机动车部分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1-04-07 23:1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发布部门: 安徽省马鞍市公安局、安徽省马鞍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马公发[2006]12号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为保障车辆管理工作规范、透明、公开,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参照我省部分地市成功做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决定提取部分车辆号牌用于公开拍卖,有偿出让机动车号牌使用权,有效增加政府非税收入。现将《马鞍山市机动车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马鞍山市机动车部分号牌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管理,规范机动车部分号牌有偿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参照外地市相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部分号牌是指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配发给本市的机动车号牌就近号段内,按照社会公众传统习惯认可的,有吉祥、对称、顺利等个性含义和预约的号牌,以及因过户、报废、转移等原因退回的有以上含义的号牌。 第三条 上述机动车部分号牌实行有偿使用,并在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公开出让。 第四条 用于拍卖的号牌的数量:小型车数量不超过号段总量的20%;大型车和摩托车数量不超过号段总量的10%。除用于拍卖的机动车号牌外,其余号牌仍实行计算机系统选号。 第五条 机动车号牌竞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竞争的原则。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号牌拍卖所得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缴入指定财政专户。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机动车号牌拍卖具体实施工作,选送被竞拍的机动车号牌计划、数量。并与拍买行共同议定每块号牌的起拍价。 第八条 机动车号牌拍买前牌号、起拍价和拍卖后收入可在市新闻媒体进行公告,拍卖过程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 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机动车号牌竞拍过程和拍卖收入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三章 出让规范 第十条 机动车部分号牌有偿使用出让的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和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机动车号牌进行整体换牌调整等情况,竞买人对竞买的机动车号牌的使用权自动终止,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条件收回。 第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实行“牌随车走”原则,机动车因过户、转移、报废等其它原因,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条件收回。 第十二条 竞买机动车号牌的条件和范围:  (一)凡符合《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本市号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凭有效证件参与竞买机动车号牌。  (二)市区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竞买市区号段内机动车号牌。  (三)县属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竞买县属号段内机动车号牌。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应在交齐全部款项后三个月内办理车辆上牌手续,逾期视为放弃使用权。满三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后,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条件收回。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竞拍获取的机动车号牌,一律不得自由转让。 第十五条 竞拍结束后,竞买人凭拍卖行出具的《号牌拍卖确认书》、交款凭据到车辆管理所按车辆管理业务规范办理车辆入户手续,缴纳正常规费。 第十六条 对于当期未能成交的号牌,可适当调整起拍价,转下一期拍卖。连续两期流拍的号牌,即纳入计算机系统选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竟买机动车号牌是竞买人的自愿行为,竟买人要充分考虑因国家政策变化及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整机动车号牌格式和号段所带来的风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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