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应查明其具体事实和有不良恶习一方的一贯表现,如情节较轻的,可进行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促其悔改。经教育或处罚后,当事人表示真诚悔改并有实际表现,而对方也能予以谅解的,应着重调解和好。这样吃力,给予当事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挽救濒临破裂的家庭,这对双方、家庭和社会都有利,在审判实践中也不鲜见。如果当事人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屡教不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对方对其改过自新已丧失信心,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确无和好可能的,经调解无效,对方坚决离婚,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