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庆是辉县市邮电局的职工,被告李X莉是小学教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7月13日登记结婚。2005年6月25日,李X莉生下一个男孩,孩子出生后一百天,李X莉患上了围产期心肌病,处于植物人状态,虽经治疗,却至今没有好转。王X庆一边要为妻子治病,一边又要照顾孩子,心力憔悴。2007年1月23日,王X庆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再无能力为妻子治病,且孩子尚小需要照料为由,要求与李X莉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是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的,案中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并生有一子,被告患病后原告能积极为其治疗,说明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故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