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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离婚案引出社保难题

  • 时间:2020-01-31 05:5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一场车祸导致他高位截瘫,妻子照料他6年多后提出离婚; 肇事人无力赔偿巨额损失,他又不符合入住福利院条件——

      一桩离婚案引出社保难题

    被告无钱赔付,原告家庭破碎

      昨日上午,一位坐着轮椅的年轻人来到海沧区法院,拿到了一份离婚判决书,并领取了9000多元的伤害赔偿金,从这一刻起,他成了一个无经济来源、无居住场所、无自理能力的人。

      他叫何伟良,今年33岁,9年前他入赘海沧镇石塘村陈家。然而,1999年10月30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他四级伤残,生活无法自理;妻子在照料他6年多之后,也心灰意冷,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问题在于,何伟良自己无法生活,在厦没有亲人,为医治伤残的赔偿金无法执行,他年龄太小,进不了社会福利机构,因夫妻没有房产,他也将面临着无处栖身的尴尬……

      对此,人们不禁担心:一个坐在轮椅上、生活无法自理的人,靠什么活下去?

      一场车祸两个家庭破碎

      受害者高位截瘫 肇事者倾家荡产

      何伟良原是漳浦人,长得魁梧健壮、一表人才;妻子陈某娇小美丽,是石塘村的一枝花。由于陈家没有男丁,一直希望能招个女婿,就这样,两个人经人介绍相识很快坠入爱河。1997年10月30日,两个有情人终成眷属。1998年5月,何伟良将户口从漳浦迁入石塘陈家,正式成了上门女婿。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1999年10月30日,正好是他们结婚两周年纪念日,一场车祸发生了。当时,何伟良搭乘同村谢某驾驶的五菱栏板小货车,从龙海返回海沧。当车行至角屿白礁村时,不幸碰撞车道右侧花岗岩石料,躺在货车后斗睡觉的何伟良跟着车撞向护板,一下子昏死过去。等他清醒时,发现自己已在医院里,四肢无法动弹,下身没有知觉,经诊断为高位截瘫,属四级伤残。事后,该起事故经龙海市交警大队进行责任认定,司机谢某应负全部责任。

      2000年初,原告何伟良起诉至杏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谢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人身伤害赔偿费用,并在起诉状中声明保留对定残后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的追诉权,杏林区法院判决被告谢某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人民币156735元,并判决小货车挂靠的杏林某酒店业主姚某对该起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0年,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谢某变卖了承包的龙眼果园,支付了首期的赔偿金150000元。2003年底,两被告才履行完毕该项赔偿义务。因为这起车祸,谢某已经到了倾家荡产的地步。

      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不徒然消耗在轮椅上,也为了减轻家人的负担,何伟良在家人的陪护下,四处寻访名医。北京海军总医院答应将于2007年对何伟良做神经移植手术,这也是何伟良站起来的惟一希望,但50000元的手术费从何而来?2004年初,何伟良起诉到海沧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定残后的护理费516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经审理后,法院判被告谢某赔偿原告何伟良定残后护理费18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何伟良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去年年底,厦门中院做出终审判决:谢某赔偿何伟良定残后护理费219000元。

      2005年12月28日,海沧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某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006年1月4日,海沧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冻结、划拨谢某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2520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2006年1月24日,海沧法院发出第二封民事裁定书,将谢某登记在其父名下的、村委会按人口份额发放的土地赔偿款24030元先行划拨到法院再行分配。然而,上述两封民事裁定书无法执行。目前,谢某夫妻均无正常职业,收入微薄,沦为低保收入家庭,所居住的房产系危房,春节前靠民政部门的补助得以修缮,谢某已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离婚诉讼引发社保难题

      伤者年龄不够大 不能进入福利院

      自从丈夫何伟良车祸致残的那天起,家庭的重担就一下子落在妻子陈某的肩上,她白天要到工厂上班,做手工活挣钱,一个月也只有600元。想想新婚燕尔,哪家不是甜甜蜜蜜、如胶似漆,而她不能享受。6年多时间里,陈某泪流干了,人也憔悴了。无尽的苦难一天天撕碎和吞噬着这个无助的家庭。

      2005年11月28日,陈某终于来到海沧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的请求。而或许是出于对妻子及其家人多年来生活照料的感激;或许是对自己无法履行丈夫的义务,对妻子的那份愧疚之情,尽管何伟良明白离婚后自己将成为“孤家寡人”,但仍然同意离婚。昨天上午,何伟良到法院领取了9612元的赔偿款,同时也收到法院离婚判决书。陈某将一次性支付给何伟良扶养费20000元。何伟良表示不再上诉。

      现在,何伟良已经到了身无居所、生活没有来源的地步。由于生活无法自理,他需要一个24小时的护理人员,生活及护理费每月需要2000元,骨髓移植手术费50000元。另一方面,被执行人也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无财产可供执行;何伟良与妻子没有共同财产,没有住房(原住房是其岳母的);在厦门没有亲人可以投奔,由于年龄太小,何伟良进不了福利院,也享受不到五保户的待遇,惟一能享受的就是低保每月150元的补助,而这根本不够他的基本开销。那么,走出家庭的何伟良该何去何从呢?何伟良说,他打算租个房子,再开个卖报亭,维持生活。

      海沧法院执行庭吴法官表示,法院正在考虑申请设立执行救助基金,解决在执行中遇到的像何伟良这样需要救助的对象。基金的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接受慈善机构、社会慈善企业、慈善人士的捐献,基金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海沧民政局有关人士表示,民政部门将给何伟良办理低保手续,由于何伟良的情况比较特殊,将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讯员 杨志艺 吴靖峰 本报记者 王菲菲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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