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依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张某与赵某系姑表兄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尽管二人最初不知情,申请办理了结婚证,但违反了我国婚姻制度,属无效婚姻,应予解除。法院经调查后,最终宣告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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