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理由不能信口开河,必须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理由。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定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以上规定,通俗地讲就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提出要求离婚。当然准备了离婚理由,还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证据),否则法院难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