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3日,威信县人民法院麟凤人民法庭审结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尚在哺乳期内,原告的诉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未得支持。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6年结婚,双方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次子未满一周岁,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常发生吵打,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张某便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立案审查,原告的诉讼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的规定,但原告坚持起诉。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再次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后,原告不得不撤回起诉。
作者单位: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