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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离家出走 家庭破碎批准离婚

  • 时间:2020-01-31 05:4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文某与被告曾某离婚案公开宣判,一、准许原告文某与被告曾某离婚。二、原、被双方所生四个子女由原告文某抚养。

      

        原告文某与被告曾某经他人介绍认识,1989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94年5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子女四人,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长期在外不管妻子和子女,并与她人有不正当行为,使原告忍无可忍。2008年7月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证据不足而申请撤诉。被告于2008年7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曾某离婚;四个子女由原告抚养。对于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因被告下落不明,暂不要求处理。

      

        被告曾某经法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自主自愿登记结婚,生育子女四人,但被告未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长期在外不管家务,且与她人有不正当行为,严重挫伤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分居已达二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现因被告下落不明,四个子女又长期与原告生活,应由原告抚养对小孩的成长更为有利。对于小孩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原告申请暂不要求处理,这是原告的处分权利,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逐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法院审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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