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物权法 > 物权动态 > 《拆迁条例》的“得与失”

《拆迁条例》的“得与失”

  • 时间:2021-04-07 23:4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提要]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其初衷肯定是好意,《拆迁条例》也不例外,《拆迁条例》的实施,确实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作出了贡献,不难想象,如果不对城市危房及破落的房屋实行拆迁,也就没有当今整齐的建筑,宽敞的街道,和有序的交通。

      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而落后的城市基础设施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提高人们居住环境,推动城市化进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随之出台。

      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其初衷肯定是好意,《拆迁条例》也不例外,《拆迁条例》的实施,确实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作出了贡献,不难想象,如果不对城市危房及破落的房屋实行拆迁,也就没有当今整齐的建筑,宽敞的街道,和有序的交通。

      由于拆迁在有些情况是强制执行,而处理的过程又不得当,其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觑,经常被老百姓呼之为“流氓拆迁”。媒体的负面报道也层出不穷,“今天某人持刀与拆迁人员对峙,明天某人因不满拆迁而浇油自焚”。前几天看到一幅图,一老百姓因各种原因而拒绝拆迁,早上出去买菜,等回来之后却找不到自己的家在哪!

      出现这么多问题的原因有很多,首当其冲的就是《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私有房屋的强制拆迁明显与《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背离。自从07年《物权法》出台,人们一直期待《拆迁条例》修改,可是直到五教授“上书”前,《拆迁条例》的修改一直没有动静。

      强制还是不强制,都难!如果不强制拆迁,城市经济和城市化又会受到影响,很可能是小部分人的利益而影响大部分人的利益;而强制拆迁,又侵犯私有财产。而要解决这个问题,本文认为,应明白为什么而拆。如果是为了公益事业而进行拆迁,应让其具有一定回旋余地,可以强制拆迁;而如果是为了建造商品住宅或商业地产等,因其本身就是商业行为,就应该让其由市场决定,不应强制拆迁。

      很多人认为,难就难在对公益事业的界定,其实公益事业的界定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难,日本等国对公益事业的详细界定,很值得我们借鉴,本文暂不讨论。

      其次,就是拆迁主体的问题,《拆迁条例》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在现实当中,基本上都是由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行拆迁,而这些“拆迁单位”为了尽快达到目的,经常是“流氓拆迁”,轻则停水停电,重则直接用推土机推掉。

      本文认为,政府应作为拆迁主体,将土地拆迁完之后变为熟地,再进行出让。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拆迁应该会更理性,会尽量减少做影响社会和谐的事。毕竟,政府与“那些拆迁单位”的利益诉求不一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起,时至今日已8个年头了。对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很多。而如今,随着大环境的不断变化,为适应城市的发展,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势在必行。(

  • 视频主讲律师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